索 引 号 | 070012/2024-00022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2024年雨雪灾害救灾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海农〔2024〕3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海州区2024年雨雪灾害救灾资金补助方案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海州区2024年雨雪灾害救灾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园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抗击雨雪灾害的决策部署,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根据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连财农〔202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各镇街、园区设施果蔬受灾程度,制定《海州区2024年雨雪灾害救灾资金补助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落实。
附件:海州区2024年雨雪灾害救灾资金补助方案
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海州区2024年雨雪灾害救灾资金补助方案
一、实施范围
海州区2024年2月份受雨雪冰冻天气影响受灾的设施果蔬经营主体。
二、实施内容
根据各镇街、园区受灾主体受灾面积、设施类型和设施损毁程度,及时、足额将雨雪灾害救灾资金发放到受灾设施果蔬经营主体。
三、经费预算和补助标准
(一)经费预算。本次救灾资金总额为58万元,均为省级资金。根据各镇街、园区核实上报的受灾数据,本次果蔬设施经营主体经费分配58万元。
(二)补助标准。单体钢架大棚毁坏1092元/亩,受损270元/亩;多层钢架结构大棚毁坏10000元/亩,受损2800元/亩;连栋钢架大棚毁坏2500元/亩;日光温室毁坏11690元/亩,受损3110元/亩。
四、实施进度
本项目实施期限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一)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20日,各镇街、园区进一步核实受灾主体信息并公示,对上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29日,拟定海州区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3日,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相关镇街、园区上报受灾主体受灾面积、设施类型、设施损毁程度等相关信息,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卡至各受灾主体。
五、绩效目标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目标值 |
1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救灾恢复生产面积 |
≥80% |
2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灾后农业生产秩序 |
基本恢复 |
3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受灾群众满意度 |
≥85% |
六、相关要求
(一)全面提高站位,切实抗起救灾资金管理责任。救灾资金体现了党委政府对人民的关怀,是雪中送炭的暖心钱,涉及范围广,各方关注度高。要充分认识加强救灾补助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统筹做好资金有序发放、支出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救灾无关的支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注重公平精准,准确把握救灾资金分配标准。救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设施修复加固或重建,购买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应急生产资料,促进恢复生产设施和实施改补种。本着“科学合理、兼顾公平、注重实效”的原则,各镇街、园区应在充分考虑受损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受损、谁受益”的原则确认发放对象。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违纪使用乱象。各镇街、园区要落实资金监管责任,紧盯资金去向和用途,加大检查力度。各镇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救灾工作中的引导作用,积极调动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保障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