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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用与电梯梯控捆绑行为违法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3-10-12 08:44 阅读次数:

为催收物业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采用电梯梯控系统与物业费收取捆绑限制业主乘用电梯,业主反映较为强烈。近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型案件。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管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该物业管理公司将缴纳物业费与电梯门禁卡绑定,业主在缴纳物业费后也仅能到达自己所居住的楼层。故陈某诉至本院,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停止将物业费用和电梯卡进行绑定的行为,停止电梯按键的楼层限制的行为,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保护业主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应解绑电梯卡,且陈某无权利主张精神抚慰金并要求道歉。

案件审理

电梯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业主有权正常使用。对于陈某主张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停止将物业费用和电梯卡进行绑定的行为,停止电梯按键的楼层限制的行为,庭审中,某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在其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电梯梯控及物业费用与电梯梯控绑定行为。上述行为限制了陈某作为业主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利,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在今后的物业服务中确保陈某可以正常使用电梯,取消其电梯梯控。对于物业费用与电梯梯控捆绑行为,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该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予解除。对于物业费的收取,某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依规催缴,不得与电梯卡进行绑定。对于陈某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停止物业费用和电梯卡绑定的行为,停止电梯按键的楼层限制行为;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门禁电梯是房屋(住宅)的一部分,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非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无权设置使用障碍,限制业主使用电梯自由出入。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服务关系,如果业主不能按时按约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无权利用门禁、梯控等措施逼迫业主交费。

和谐稳定的物业服务关系的建立需要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来共同努力。业主在要求物业公司提供高效优质物业服务的同时,业主也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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