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3-0000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海州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 ||
| 文 号 | 海司〔2023〕2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海州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海司〔2023〕2号
海州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局内部控制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局机关、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局长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分单位核算”的体制,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与管理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是指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根据区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局机关、下属单位(不包含公证处)根据当年运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业务需要,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经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后,报局办公室统一汇编上报。
第九条 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单位实现的各项收入要符合国家规定,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并及时入库、准确记账;发生的各项支出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区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贯彻厉行节约原则,制止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 局各科室、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支出(含借款),无论金额大小,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主要事项规定如下:
1.大额资金支出具体规定
(1)10万元以上项目严格招投标程序。
(2)5万元以上项目,在实施前,经办人需提交询价邀约意见书,报党组会会审。竣工决算报党组会会审通过后支出。
会审资料:验收报告、决算报告(清单)、项目变更审批资料、施工合同等。
(3)2万元以上项目,经党组会审后支出,分管领导提交施工合同、决算清单、验收报告等会审材料。
(4)1万元以上项目,由经办人向党组通报决算情况。
(5)报账员报账时必须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的,必须拒绝报账。
(6)党组会审结果公示,接收群众监督。
(7)局办公室落实专人做好项目资料包括公示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2.经费支出的程序和范围
报销程序:报销费用按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凡需报销的各种费用,依据发票和银联支付凭条等原始单据填制单据粘贴单,科室负责人需为第一经办人,若科室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则被指派人作为第二经办人。其报销原始单据必须有经办人逐张签字,经局报账员初审,条线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分管局长签字,局长签字、盖章,报账员检查签批手续齐全给予转账或公务卡报账。
报销范围:
除无法刷卡或转账支付的项目外,必须刷卡或转账支付。
公务卡的消费责任(逾期不还款,恶意透支等行为引发的问题及责任)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3.借款管理
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报账员将所需借款金额划转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借条,作为会计入账依据。借款人还款报销时,若发生金额和借款金额不一致,差额部分采用多退少补冲减个人借款。
发生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事项时,凭办公室出具的无借款证明,办理人员调动、离职、退休等手续。
4.办公用品实行集中管理、部门领用的办法
各类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各科室不得自行购置,否则不予报销。各科室须填报《物品申领单》领用办公用品。采购办公室用品的票据按上述规定的报销程序报销,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办公用品保管人员对每一批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发放要做好入库、验收和发放记录。后勤管理人员每月做好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及库存情况的审核工作。
5.自制的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领款理由和用途,附领导批件或有关附件,经报账员核对无误后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6.现金支出管理
进行报销、借款等业务结算时,原则上应划转到职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账户,不提取现金。
第四章 票据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省、市、区财政部门规定,我单位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财政票据。
第十四条 报账员负责单位票据的领取、发放、日常保管工作,专柜存放。建立票据领、用情况登记簿制度。局各科室及中心需要票据的在局办公室报账员处领用票据。内部票据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票据时,内容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转让和拆本使用。若需作废,要注明“作废”后连同存根一起保存。票据用完后,要及时进行结算,及时入账,并逐笔进行登记汇总,以备查。各科室及中心若无故长期滞留票据,将取消领取票据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缴销手续的票据,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缴销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新浦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9〕60号)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财务核算时间。财务人员须在每个月初5个工作日之内归集整理好上个月的原始凭证,完成凭证填制、打印报表、整理归档等工作。年度结账及财务报表按国库科确定的结账时间完成。决算报表后2个月内完成年度账簿打印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废止。
海州区司法局 2023年3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