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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6719-5044/2023-00036 | 分 类 | / 决定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3-09-05 |
标 题 | 关于撤销江苏辰曼典当有限公司新设登记的决定 | ||
文 号 | 海行审撤登字〔2023〕1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撤销江苏辰曼典当有限公司新设登记的决定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05
阅读次数:
当事人:江苏辰曼典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C5562C8P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西路29号1-159号
《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6月6日申请的企业新设业务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在海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提交验资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材料,或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截至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超期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未申请变更。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在海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的新设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海州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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