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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24-0/2022-00023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11-29
标 题 新浦街道办事处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新浦街道办事处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2-11-29 阅读次数:

新浦街道办事处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南京“10·29”金盛百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力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关于印发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安办〔2022〕119号)要求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新浦街道办事处决定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底。

二、整治范围

1.大型商业综合体。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2.商场市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商店、超市等商业经营场所,以及总占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集中区域;设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下的商场市场。

各有关部门和各社区可以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特点,细化或拓展整治范围。对于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总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下或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市场和2万平方米以下大型商业综合体,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整治。

三、整治重点

针对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疏散、平面布置、用火用电、消防设施、装修材料、员工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重点整治下列10类情形: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被占用、堵塞。

2.原商业功能因调整为餐饮、娱乐、儿童活动场所、仓库等功能,造成疏散宽度不足或防火分区超面积、火灾荷载增大、消防设施不配套等问题;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违规设置夹层、中间仓库;中庭、走道或室内步行街违规占用;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3.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4.餐饮场所内厨房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未按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排油烟管道未按防火分区设置,且未在与水平、竖向集中油烟排放管连接的支管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排油烟管道未定期清洗;冷库选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材料制作保温层,穿过保温层的电气线路未采取穿管保护,暗装电气设备与保温材料之间未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5.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影响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排烟口、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存在影响消防水池、消防电源持续可靠供水、供电的缺陷。

6.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存在影响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完整性的开口部位、孔洞;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的防火封堵措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7.未根据业态、危险源等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8.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在屋面、地下室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违规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9.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10.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不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器材并能有效处置初期险情。

四、整治措施

(一)集中约谈部署发动。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原则,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12月15日前,街道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商场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及本地连锁企业集团总部的负责人开展一次集中约谈,通报商场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风险和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步骤,明确标准措施,切实组织发动到位。

(二)组织全面自查自纠。各有关部门、各社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照专项整治重点,12月初前,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并填写《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自查检查表》(见附件1),限时落实整改。同时,要督促家得福等大型商场及辖区专业市场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内部消防安全检查。

(三)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各社区要认真组织对本辖区本系统内商场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单位逐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实行闭环管理。对违规设置夹层、私搭乱建、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车通道、堵塞室内疏散通道,以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的,一律强制拆除或清除;对违规设置的 “三合一”场所、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电气火灾隐患严重的,一律采取查封、关停措施督促整改;对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一律督促其在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对于老旧商场市场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一律督促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选用符合安全性能的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组织清洗排油烟管道、清理积油池;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挂牌督办,坚决督促整改到位。

(四)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有关部门、各社区要督促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加强单位应急能力建设。12月10日前,要督促辖区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单位对本单位员工及下属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12月10日前,要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组织一次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要加强微型消防站队员联战联训,跟进微型站点名和日常管理,适时举办辖区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集中培训,提升队员业务能力水平。

(五)规范长效安全管理。各有关单位、各社区要督促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按照《消防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等消防法规标准要求,积极运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持续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对2至5万平米以及尚未完成达标建设任务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联合开展达标验收评定工作,力争12月底前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全部创建达标;对未实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任务的,持续跟进督办指导,直至实现达标。要积极推进“气改电”“全电厨房”建设,大力提升餐饮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30日前)。街道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工作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12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采取单位自查、专家排查、执法检查等方式,组织对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逐家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推动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3月16日至3月31日)。成立检查组,对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适时开展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社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专项整治作为防止重特大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新浦街道消安办牵头负责日常工作,明确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监管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各环节监管链条,形成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问责。要组成督导组,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社区和单位,要组织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专项整治期间,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及各社区要边整治边总结,固化形成好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成果,并全面推广应用。对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对策和具体落实措施,不断提升商场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各有关部门、各社区专项整治动员部署情况,请于12月10日前报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每月15日前报送有关数据和当月工作小结;2023年3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重大案件、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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