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24-0/2022-00022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10-12 |
标 题 | 新浦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新浦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新浦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各社区、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落实区关于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部署会精神,根据《海州区自建房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海自建安治办〔2022〕1号)和《全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海安〔2022〕11号) 文件要求,结合街道自建房领域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实施百日行动。按照国家和省、市、区部署的百日行动总要求,用100天时间完成全街道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2022年8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存在明显重大安全隐患自建房的应急处置。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基础上,对其他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新发现的隐患建筑信息及时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中更新补录。先急后缓,有序分类整治。
(二)整治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筑进行评估、鉴定,根据风险等级有序实施整改,加强对新建自建房建设全过程的监管。
1.在重大隐患自建房快查快改的基础上,2023年5月底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街道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2.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含)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及其改扩建(含装饰装修) 工程一律纳入法定建设程序管理。建立防范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制度,确保新增自建房质量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排查内容
各社区、各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所有自建房隐患排查,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待征收区域、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做到“不漏一栋建筑、不漏一处隐患”。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房屋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等内容,形成自建房排查档案。同时,其他既有建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一并开展“回头看”排查。
(二)排查重点
一是原作居住用途改造为面向社会作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 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 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 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场所;
二是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 尤其是 10 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三是位于小城镇、城乡结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 房;
四是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五是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六是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 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七是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 (门面房);
八是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搭建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 屋;
九是全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行动以及违法建 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排查方式
按照“产权人自查、社区排查、镇街核查、区级督查” 的方式,发挥社区和物业作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掌握自建房的建造年代、建造方式、使用情况、房屋结构、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相关信息,形成城镇自建房“一栋一档”排查数据库。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拍照留档,隐患排查、跟踪处置要全程留痕,实现排查整治工作闭环管理。同步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形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清单。经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隐患清单上报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经研判汇总后形成《新浦街道自建房安全隐患清单》。
(四)职责分工
成员部门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结合部门职责,认真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建设办:负责牵头做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全街道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范围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安监办:负责统筹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使用自建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发挥安委办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负责指导开展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好自建房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3.市场监管局新浦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核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营业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4.文教卫:负责督促指导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用于文体场馆(场所)属于文保单位和位于A级旅游景区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用于疫情隔离场所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经贸办: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指导用于大型商超、加油站等用途的自建房以及其他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6.党政办:负责督促指导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7.市东派出所、浦东派出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和用于群租房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8.民政办:负责督促指导用于开办养老和福利机构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9.司法所:负责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自建房建设管理制度。
10.财务室:负责统筹安排本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资金,指导各社区统筹安排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资金。
11.城管办: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12.各社区:履行好属地职责,对危房及隐患房屋做好人员清空、及时提醒等。对辖区内自建房逐栋逐户排查,建立“一栋一档”,台账,并录入信息采集手机APP,针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拍照留档,隐患排查、制定分类整治方案、跟踪处置,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到位。
各部门和社区对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全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五)整治措施
各社区要对排查出的列入隐患清单和其他新增的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形成整治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单位和责任人,挂图作战、闭环整治、销号管理。
一是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恢复营业前消险。对 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质量合格、符合消防等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群众,迅速封闭处置;现场排查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二是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挂牌督办,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 安全围挡。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等,根据安 全风险程度、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科学分类制定“一案一策”治理方案,实行清单管理、动态清零。采取切实可行办法, 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既要保证房屋安全治理有效推进,也要保障 群众切身利益。
三是持续做好隐患房屋安全整治。对评估或鉴定为需要整治 的隐患建筑,建立部门、社区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翻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深化动员阶段各社区以及相关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按照文件要求和领导指示,进一步动员发动,明确具体任务、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排查隐患全面、准确,整治问题彻底、有效。
(二)排查整治阶段
1.排查阶段
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的基础上,社区网格员要对照排查标准对辖区内自建房进行逐栋逐户排查,并录入信息采集手机APP;各社区、相关部门围绕整治重点,组织力量现场查看,确保7月底前完成对经营性自建房信息录入和核查工作,8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录入。
2.整治阶段
各社区要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先急后缓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整治工作。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8月底前基本消除存在明显重大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问题。
(三)巩固提高阶段各社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排查、鉴定和整治等相关情况,并对前一阶段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进一步查缺补漏,对未排查整治到位的,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全面整治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部门-社区”的领导体系,抓好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摸底排查整治;各社区联系点领导要靠前指挥,检查落实,推进排查整治深入开展。
(二)迅速动员部署。各社区要结合辖区实际,在区和部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要求和领导指示,进一步动员发动,明确具体任务、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排查隐患全面、准确,整治问题彻底、有效。
(三)压实管理责任。要坚决守住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压实责任,继续深入彻底排查问题、整治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一要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规范合理使用既有房屋,不得擅自进行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改变承重结构、违规装饰装修等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强化责任人合理使用、日常维护、规范改造、及时排险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严格规范使用行为。二要强化联系点领导责任。各社区是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联系点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全面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联系点领导要主动靠前、深入一线,督促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细落实;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全力抓好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切实扛起本条线的安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危害使用安全的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活动,确保监管职责不留盲区漏洞,确保问题隐患排查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建房等既有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一是开展宣传普及活动。结合既有建筑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短信、短视频、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加强房屋安全应知应会知识普及,提高群众建房和使用安全意识。二是加强事故警示教育。视情跟踪曝光一批野蛮装修、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相关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综合效应。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安全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专栏、专线,及时发现、整改各类问题隐患,并对举报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