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索 引 号 01426743-5/2022-00008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1-09-15
标 题 关于印发《新海街道日常管理考勤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新海街道日常管理考勤办法》的通知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06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新海街道日常管理考勤办法》的

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社区:

现将《新海街道日常管理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新海街道日常管理考勤办法》

新海街道党工委 新海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15日

新海街道日常管理考勤办法

为规范办公秩序,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现结合街道实际,制订本考勤办法。

一、作息规定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因会议、出差等无法到岗的,需提前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向考勤人员做好登记,并在去向牌上写清姓名、去向、事由。

(三)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需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假;请病假休养的,必须持有相关医院证明。 

(四)工作人员应当仪表整洁、举止端正、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严禁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说粗话、脏话。

(五)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无故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炒股票等行为。

(六)工作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保持值班电话畅通,做好有关精神、信息的上传下达,处理好值班时所遇事务问题,重要事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七)严禁工作日(含加班)午间饮酒及酒后执行公务,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请销假手续、类别和期限

请假需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逐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但应在销假三日内办理补假手续,所有请销假事宜需报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

(一)事假: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普通工作人员请事假半天内可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需经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事假需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班子成员请事假需经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批准。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半天内可由社区负责人批准 ,请事假一天内需报街道联系点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需报主要领导请假,社区负责人请假需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2天以内(含2天),参考事假标准执行;病假超过2天,必须持有必须持有市级医院诊断证明,病假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月。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90%计发,目标考核奖按实际工作月份加病假前两个月计发;工作满十年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工资和目标考核奖。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目标考核奖按实际工作月份加病假前两个月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目标考核奖按实际工作月份加病假前两个月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工资按90%计发,目标考核奖按实际工作月份加病假前两个月计发。

因患癌症、精神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予以照顾,不影响工资的正常发放和调整,目标考核奖由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规定假: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生育假、护理假等假期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需报请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批准。

三、考勤实施标准

(一)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按《劳动法》及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将纳入个人年底目标考核。

(三)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4次(含4次),将纳入个人年底目标考核,并对个人予以诫勉谈话;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达20次(含20次)以上,不参加年终目标考核,并列为待岗人员。上述行为如被上级纪检部门督查到,上报党工委研究,建议从重从严处罚。

(四)当月旷工1天的,将纳入个人年底目标考核,并对个人予以诫勉谈话;当月累计旷工2天的,将纳入个人年底目标考核,个人作出书面检查;当月累计旷工3天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不参加年终目标考核,并报请街道党工委研究,给予相应处分。当月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含10天)的,报请街道党工委及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辞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界定。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未履行好值班工作,因脱岗被上级纪委督查通报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党员干部违反“党内两项法规”受到举报投诉查明属实,情节较轻的,将纳入个人年底目标考核,给予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不参加年终目标考核,并报请党工委和上级纪检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纪处置。

1.不服从组织决定和组织安排,有令不行,有令不止的;

2.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会议、劳动等集体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3.工作失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因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炒股等行为被纪检监察室督查到3次以上的,或被上级纪检部门巡查到被通报的。

四、考勤方式

采取日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考核由街道党政办、纪工委执行,实行扣分制并及时公布考勤结果,纳入个人年度目标考核。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变化而调整。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考勤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手机扫一扫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