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43-5/2022-0002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1-09-15 |
标 题 | 新海街道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新海街道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使单位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尽可能地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单位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车辆是指本单位购置、租赁的所有公务车辆(环保两辆苏GJ2632、苏GL6638,城管一辆苏G6A169,党政办两辆苏GF017V、苏GD07008)。
3.党政办公室为单位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单位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4.各部门因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党政办提出派车申请,并在党政办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注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用车地点、预计公里数、车牌号、驾驶员等信息,党政办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流程进行有车登记的,党政办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事由如应急接访处置、应急维稳处置、应急疫情处置、应急会议等)。
5.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通知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单位交车时后到党政办公室签《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6.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本地的原则。
7.车辆驾驶人员按党政办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三章 车辆的停放
8.单位所有车辆钥匙由党政办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交还党政办;车辆驾驶人员接单位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党政办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
9.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单位办公楼停车场,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10.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党政办指定办公楼停车场,未经党政办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11.党政办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使用单位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
12.燃油费用管理:
(1)单位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定点加油,一车一卡,油卡不得外借,党政办须对单位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2)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党政办登记领取,车辆及油卡如下。
苏GL6638油卡为1000113200034480651;
苏GJ2632 油卡为1000113200031787840;
苏G6A169油卡为1000113200018948223;
苏GF017V油卡为1000113200023560322;
(3)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13.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1)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2)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党政办负责人统筹安排;
(3)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
(4)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党政办统一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5)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单位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分管领导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单位不予报销;
(6)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第五章 事故处理
14.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党政办报告。
15.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16.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单位联络,党政办协助处理,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六章 驾驶人员守则
17.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熟悉各项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18.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并随身携带,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19.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驾驶人员平日应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20.驾驶人员执行外派任务时临时发生身体不适的,应将车辆平稳停在安全区域内,并立即通知党政办,妥善安排后续工作后,立即就近诊疗。
21.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22.本制度自2021年9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