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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41-9/2021-00009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1-06-17
标 题 关于印发《新东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用车 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 号 新东办〔2021〕1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新东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用车 管理制度》的通知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22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新东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为严格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上级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请机关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海州区新东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17日

新东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按照市、区纪委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应急保障用车。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办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街道纪工委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原则上由相对固定的专职驾驶人员驾驶。除驾驶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车辆外派公出前,由党政办专人负责在连云港市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进行登记公务用车使用部门、人员、事由、去向、驾驶里程等信息。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场(或指定地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车场(或指定地点)停放的,需经因公申请该车的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向党政办报备,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街道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除特别紧急情况外,公务用车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必须停驶封存在本单位停车场。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将严肃处理,并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准违规搞变相使用公务用车,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私驾公务用车。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一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街道目前公务用车的类型为应急保障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应急用车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调度,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和保养前严格按上级要求定点保养维修,经分管领导审核并送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应随车加强对维修过程监督。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车辆在外发生故障,应在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驾驶员根据就近和方便实惠的原则决定维修地点,维修结算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党政办核销。

第十四条各驾驶员要将车辆停放好,防止被盗和意外损坏。同时做好相关行车日程记录。

第十五条车辆加油实行凭卡加油制度。因特殊情况,报党政办同意后方可加油。(详见《新东街道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制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如发现在公务用车期间驾驶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等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行为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公车驾驶员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凡临聘驾驶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其他驾驶员按党政纪律有关规定执行,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因擅自将公务用车停泊在外而发生被盗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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