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7-00039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7-10-17 |
标 题 | 关于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海卫办发〔2017〕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自查工作的通知
区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计委《“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16〕13号)精神,按照市卫计委拟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将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民营医疗机构,明确依法执业责任人,制定依法执业工作任务,落实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定期自查工作,提高自我管理意识和水平。区卫生监督所将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岗位职责
医疗机构确定两人作为单位依法执业责任人,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还要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负责。其中一人为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依法执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处理本单位依法执业相关工作与卫计部门联系的一切事宜,具体工作可委托代理人进行处理;另一人为督导员,为医务部门负责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担任,配合卫计部门的工作,具体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任务清单。
(二)工作任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所辖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自查工作。
2.医疗机构要主动加强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每半年按照自查表(附后)对本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3.医疗机构要积极宣传、贯彻和落实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加强对新进人员新知识的培训。
4.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认真落实监督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纠正本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
5.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责任人要积极参加区卫计局举办的有关活动,服从区工作安排。
为动态了解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区卫计局将采取查阅资料、工作访谈和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视情节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于工作流于形式,干扰、阻碍调查,违法问题久拖不决、屡查屡犯,故意不作为或有重大过失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将从重加重查处;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责任人,将进行约谈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督查结束后,区将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执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本单位自查力度,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
2.各单位于2017年10月20日前,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和《医疗服务督导员登记表》(见附件2)报区卫计局进行备案。
3.医疗服务督导员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如实填写《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表》(见附件3),并将表格和自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区卫计局。
4.《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表》是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表上未列的医疗机构其它执业活动可根据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自查。
联系人:谢娟 联系电话:85465345邮 箱:731792147@qq.com
附件:1.《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医疗服务督导员登记表》
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自查表》
海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6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证明
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全权负责处理本单位依法执业相关工作与卫计部门联系的一切事宜。
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身份证号码: )代表我单位(本人)全权负责本单位处理依法执业相关工作与卫计部门联系的一切事宜。
委托单位(签章):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以上两选一,均需提供单位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
附件2
医疗服务督导员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
民 族 |
|
参加工作 时 间 |
|
政治面貌 |
|
|
文化程度 |
|
工作岗位 |
|
行政职务 |
|
|
专业技术 |
|
职 称 |
|
身份证 号 码 |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
单位地址 |
|
座机 |
|
|||
单位 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卫生 计生 部门 意见 |
|
注:此表一式二份,经审定后,一份交推荐单位留存,一份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留存。
附件3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自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类别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机构 资质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 |
是□ 否□ |
|
|
3. 实际执业地点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 |
是□ 否□ |
|
|
4. 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
是□ 否□ |
|
|
5. 是否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
是□ 否□ |
|
|
6. 是否出租承包科室 |
是□ 否□ |
|
|
医务 人员 |
1.是否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技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
是□ 否□ |
|
2.是否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护理活动 |
是□ 否□ |
|
|
3. 是否使用医学院校毕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或见习期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
是□ 否□ |
|
|
4.是否违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
是□ 否□ |
|
|
5.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质 |
是□ 否□ |
|
|
6.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是□ 否□ |
|
|
医疗 技术 |
是否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
是□ 否□ |
|
是否开展其它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
是否开展 是□ 否□ |
如开展,请列清单 |
|
审批或备案 是□ 否□ |
|||
是否开展医疗技术临床研究 |
是否开展 是□ 否□ |
如开展,请列清单 |
|
是否备案 是□ 否□ |
|||
是否告知患者 是□ 否□ |
|||
是否收取费用 是□ 否□ |
|||
是否广告推广 是□ 否□ |
|||
干细胞临床研究或临床 应用 |
是否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 |
是否开展 是□ 否□ |
|
是否备案 是□ 否□ |
|||
是否告知患者 是□ 否□ |
|||
是否收取费用 是□ 否□ |
|||
是否广告推广 是□ 否□ |
|||
是否开展干细胞临床应用 |
是□ 否□ |
如开展,请列清单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
1. 是否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分级管理 |
是□ 否□ |
|
2. 是否对医师或药师授予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 方权限和调剂资格 |
是□ 否□ |
|
|
3. 是否有医师违规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
是□ 否□ |
|
|
母婴保健 |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 |
是□ 否□ |
|
|
3. 是否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是□ 否□ |
|
|
对外开展活动 |
1. 是否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 |
是□ 否□ |
|
2. 是否利用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名义推销药品 |
是□ 否□ |
|
|
3. 是否未按《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
是□ 否□ |
|
|
4. 是否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 |
是□ 否□ |
|
|
意见或建议 |
|
检查人: 检查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