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0015/2020-00001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19-12-23 |
| 标 题 | 关于开展全区0-3岁托育机构安全防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卫办发〔2019〕43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开展全区0-3岁托育机构安全防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区0-3岁托育机构安全防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区管各相关托育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落实省卫健委《关于加强托育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苏卫人口〔2019〕3号)和市卫健委《全市深入开展托育机构安全防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连卫办人口家庭〔2019〕3号)文件要求和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托育机构安全防范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对象
海州区范围内各0-3岁托育机构。
二、时间安排
此次托育机构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29日)。各托育机构根据《排查重点清单》(详见附件)开展自查工作,确保逐项排查,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整改、早排除。
(二)抽查督导阶段(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3日)。区卫健部门牵头组织安全防范专项整治督导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对辖区托育机构进行抽查督导,形成问题隐患清单,提升辖区内托育机构安全防范专项整治工作的时效性。
(三)整改落实阶段(2020年1月4日-2020年1月7日)。各托育机构对排查中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制定出台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
三、工作要求
1.各托育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安全责任,筑牢安全防线,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2.各托育机构要针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主动向公安、消防、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汇报,巩固提升托育机构安全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3.各托育机构要将此次托育机构安全防范专项整治落实工作总结于2020年1月7日前上报区卫健委妇幼健康科,联系人:李帅,联系电话:85605869,电子信箱:705103753@qq.com。
附件:0-3岁托育机构安全防范专项整治排查重点清单
海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0-3岁托育机构安全防范专项整治排查附件
重点清单
1.托育机构是否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2.托育机构的建筑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室外活动场地是否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托育机构租赁场地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3.托育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是否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是否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书;是否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4.托育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制度。
5.托育机构是否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工作人员是否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6.托育机构是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7.托育机构是否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是否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得不少于90日。
8.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9.保安人员是否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10.托育机构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全班(18个月以上,每班不超过18人)。各类托班有无幼儿超编、超范围招生现象,保育人员是否按标准配备(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11.托育机构是否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12.托育机构是否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