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6-00086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8-13 |
| 标 题 | 关于规范做好海州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老新浦) | ||
| 文 号 | 海卫发〔2014〕19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规范做好海州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老新浦)
关于规范做好海州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
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场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规范做好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卫〔2014〕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做好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州区卫生局
2014年10月8日
连云港市卫生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民政局
连 卫〔2014〕49号
关于规范做好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
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市开发区农村工作局、高新区南部拓展区人社局,徐圩新区、云台景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14〕7号)精神,为规范做好我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内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完善死亡信息登记规章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正常死亡居民的调查,并认真执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的签发流程,及时规范开展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市疾控中心负责依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立全市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承担《系统》市级平台的运行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市、县(区)疾控机构负责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考核评估,及时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对核查中发现的正常死亡漏报个案进行回顾调查后录入《系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认真贯彻执行《死亡证》的签发和使用规范流程,联合相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个案,及时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户籍地派出所要凭《死亡证》第二联及时为死者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经办人在第二、三、四联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医疗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不用签章);对已办理完成尸体火化手续的死者可凭火化证明注销死者户口。各级公安机关交管、刑侦等部门将负责调查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统一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归口登记管理;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向卫生、民政部门提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
(三)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利用殡葬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与《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交互;市、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本地区殡葬服务信息报告管理,及时填报遗体火化信息,对辖区内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单位开展的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督导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殡仪馆(火化场)严格执行“凭《死亡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的规定。
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部门合作
根据国家、省《死亡证》签发和使用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市组织制定了《连云港市〈死亡证〉签发和使用工作规范》(详见附件1),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执行《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制度,统筹做好周末和节假日期间工作安排,确保居民《死亡证》的及时签发和使用。同时,各地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建立人口死亡信息管理工作联络员和联席会议制度,抓好信息登记、共享、管理和使用等任务的落实。市、县(区)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各自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部门间人口死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日常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交流工作进展情况。部门间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及时发现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实现业务协同。
三、加强信息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一)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各自人口死亡信息的管理与维护,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各部门间按月交换辖区内正常死亡、死亡销户、非正常死亡及死者火化信息,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二)各县(区)疾控机构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非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和死亡销户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死者火化信息。各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其他两部门提供上述信息,并根据其他两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对本部门数据库进行比对和校核,查漏补缺,查错纠错。
(三)各级公安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卫生部门提供上年末本地区分性别和年龄组的户籍人口、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统计数据。
(四)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
(五)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在连云港市辖区内死亡的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不作为统计对象。
(六)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服务,相互间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培训督导,保障工作落实
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建立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本地区人口死亡信息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地要着力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殡仪馆(火化场)等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全市业务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各地要建立定期督导考核评估制度,将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各项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市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近期要对辖区内相关单位的业务人员开展一轮全员培训,并于10月30日前将培训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启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2)。原《连云港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病伤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连卫防[2003]31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与市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联系,联系人: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董建梅,电话:85519185
市公安局:胡卫国,电话:85298100
市民政局:钱海银,电话:85573823
附件:1、《连云港市〈死亡证〉签发和使用工作规范》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样表
3、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连云港市卫生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