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6-00080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8-13 |
| 标 题 |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的通知(老海州) | ||
| 文 号 | 海卫〔2013〕62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的通知(老海州)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卫生局
2013年7月5日
连云港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给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一、双向转诊指征
(一)乡镇(村)卫生院(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患者上转指征,根据患者病情,在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上转:
1、疑似或确诊精神疾病。
2、同意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的病情不稳定患者。
(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下转指征
病情稳定、基本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后,可将其下转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管理。
二、双向转诊基本原则
双向转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分级医疗原则
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加强重性精神疾病规范管理,保障医疗质量,疑似或确诊精神疾病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转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符合下转指征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中心卫生院作为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转诊服务;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管理下,应积极参与下转病人的治疗服务工作。
(二)就近转诊原则
根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区域布局,应按方便、及时、快捷的原则就近转诊,有特殊约定转诊关系的除外。
(三)自主选择原则
首诊基层医疗机构引导转诊时应当尊重患者或监护人的知情权,认真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情况,最终由患者或监护人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
三、转诊程序
(一)签订转诊协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附件2),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二)签署转诊同意书
符合转诊指征的,确定转诊后,医患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
(三)填写双向转诊单
在上转、下转前,均需填写双向转诊单(附件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病例时应提供前期诊疗信息;上级医院下转病例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
(四)全程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填写双向转诊登记表(附件4),做好转出、转入登记,并做好相关信息反馈。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医疗机构对转诊的患者免收挂号费,并简化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对转来医疗机构已做的检查、检验结果,如已能满足诊疗需要,应按照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
(二)强化宣传教育。医疗机构通过宣传栏、电子滚动屏、健康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就医,同时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在广大医务人员中树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意识。
(三)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指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内部流程(附件5)、管理规范、考核及奖惩制度等。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转诊过程出现的问题。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协调处理好与“120”救护中心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双向转诊运行流畅。
(四)加强监督考核。医疗机构将该项工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中,定期进行汇总、评估和考核。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
2、双向转诊协议书
3、双向转诊单
4、双向转诊登记表
5、双向转诊流程图
附件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
基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
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给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
一、指征:
(一)基层医疗机构患者上转指征,根据患者病情,在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上转:
1、疑似或确诊精神疾病。
2、同意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的病情不稳定患者。
(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下转指征
病情稳定、基本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后,可将其下转基层医疗机构随访管理。
二、原则: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医疗机构对转诊的患者免收挂号费,并简化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
(二)建立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指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内部流程。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转诊过程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双向转诊运行流畅。
附件2:
双向转诊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精神,确保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双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实施双向转诊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将符合上转指征的患者转至乙方诊治。
二、乙方对甲方转送的患者优先安排诊疗,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在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将居住在甲方服务范围的康复期及其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转至甲方进行后续和康复治疗。
四、双方要及时向对方提供患者的有关诊疗资料,上级医疗机构要对下转患者要提出后续治疗和管理方案。
五、下转的患者如病情发生变化,接受医院要及时与转出的上级医院联系,上级医院要及时安排经治医师参与诊疗,必要时派驻到基层单位指导诊疗。转出的上级医院派驻医师不收取会诊费。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以更好地体现以患者为中心,双方承诺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如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则违约方应向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并予改进。
七、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卫生局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双向转诊单(存根)
姓名 性别 年龄 健康档案号 编号
转诊原因
转往医疗机构 患方联系电话
转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患方知情同意签字
转诊医疗机构 转诊医生
双向转诊(上转)单
编号
|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公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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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诊医疗机构: |
转往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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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情摘要及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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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诊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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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送方式:救护中心接送、转诊单位护送、患者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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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方知情同意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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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双转办盖章:
转诊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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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 入 |
接受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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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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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诊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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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单(存根)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转出病区 床号 住院号
转诊原因
转往医疗机构 患方联系电话
转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患方知情同意签字
转诊医疗机构 转诊医生
双向转诊(下转)单
编号
|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门诊号: |
住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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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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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诊性质及部门:会诊 门诊 急诊 住院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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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情摘要及诊疗情况: (住院患者详见出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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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治疗方案与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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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复诊或随访时间、方式: |
患者知情同意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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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双转办盖章:
转诊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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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 收 |
时间: 接诊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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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双向转诊登记表(样表)
| 健康 档案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 址 |
就诊 时间 |
诊断 |
转出 时间 |
转往 医院 |
随访 情况 |
转回 时间 |
处理方案 |
转诊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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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双向转诊登记表
| 登记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诊断 |
转诊 时间 |
转入时间 |
转出时间 |
转诊分类 |
医师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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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 |
急诊 |
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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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与基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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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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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转 下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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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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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转 下 转
|
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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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办公室协调上转、下转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