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6-00049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8-13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老海州) | ||
文 号 | 海卫〔2012〕4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老海州)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费用、主要运行指标是社会群众十分关注的焦点,让广大群众了解医疗机构的运行情况和医疗服务信息,有利于广大患者择优就医,有利于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也是新形势下深化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利同行业公平竞争、有利于社会监督,根据市卫生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和省、市、区卫生工作会议、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省、市医院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医务公开,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根据市卫生局要求,决定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信息定期公布制度,为广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时的提供参考,为了此项制度更好地落实,现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定期公开发布社会关注的医疗服务质量、费用主要指标信息,建立全区医疗机构主要运行信息社会公示制度,是新形势下深化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的重点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大举措。通过公开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有利于加强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沟通,让广大群众了解医疗机构的运行情况,获得清晰可靠的医疗服务信息,更加方便广大患者选择就医,形成良性竞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有利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促使医疗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医疗卫生行业形象。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建立公立医院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阳光医疗服务”。
二、执行对象范围
全区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信息公布原则
医疗机构运行信息公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公布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主要运行信息,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运行信息。
(二)定期公布原则。各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主要运行信息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将把全区医疗机构主要运行信息统一通过局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执行时间。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信息公布从2012年4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公布2012年第二季度的医疗信息。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不得漏报、错报。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单位要按照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功能,尽快通过信息手段实现医疗服务实时监控、区域协同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医疗机构主要运行信息公布的效率、准确率,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信息的统计、上报、公布工作,要明确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到人,要督促职能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的相关公示信息(见附件表1、2、3、4),要如实上报。我局将建立督导检查考核制度和机制,将各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公布信息的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的范围,对信息公开工作扎实、医疗服务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医疗机构将予以表彰,对未按时上报或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确保工作实效。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主要运行信息公布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改进,不断改善医疗服务,努力让人民满意。要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一些好的做法、成效上报我局综合科,以便加以总结和推广。
附:表1: 2012年 季度 医院医疗资源情况
表2: 2012年 季度 医院工作运行情况
表3: 2012年 季度 医院医疗费用情况(元)
表4: 2012年 季度 医院单病种医疗信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