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7830369-7/2018-02046 | 分 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8-23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商发〔2018〕2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海州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餐饮企业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燃等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区安委会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海安【2018】7号)及省市区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海州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 时 效 | |||
关于印发《海州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商发〔2018〕25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餐饮企业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燃等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区安委会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海安【2018】7号)及省市区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海州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商务局
2018年5月25日
海州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监管,推进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检查的对象是全区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三、检查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5月底前)
召开全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会议,成立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各镇街、开发区、岗埠农场和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单位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于5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自查自改(6月1日至6月15日)
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6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查出的安全隐患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
(三)督促整改、消除隐患(6月16日至7月15日)
各镇街、开发区、岗埠农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对查出及企业自查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得我,要公开曝光,依法关闭取缔。
(四)巩固成果、全面总结(7月16日至7月31日)
各镇街、开发区、岗埠农场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对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仍然存在问题的餐饮场所,责令限期整改,7月底燃气重大隐患仍整改不到位或不愿意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各镇街、开发区、岗埠农场及各有关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各镇街、开发区、岗埠农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充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镇街、开发区、岗埠农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专项行动的实效。要加强信息报送,做好台账录入和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严格检查执法,务求工作实效。各镇街、开发区、岗埠农场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该整改的,必须责令整改;该停产停业的,必须停下来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
(四)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治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部门工作任务分工
附件:
部门工作任务分工
1.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餐饮场所,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改,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体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2.区住建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监督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用;监督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协调领导小组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协调领导小组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供应企业进行查处。负责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4.区安监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5.区旅游局:督促星级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纠,消除隐患。督促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星级餐饮场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星级餐饮场所,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改,停产停业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6.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