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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26-7/2020-00008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0-04-10
标 题 海州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海州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0-10-26 阅读次数:

海州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区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区联席会议在区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区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审计委员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和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和部署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有序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二)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三)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听取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介绍,研究和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完成区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区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一般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每年召集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区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提交区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区联席会议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五)区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五条 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区审计局合署办公。区审计局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资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指派一名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区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处理日常事务。

(二)向区联席会议报告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三)调查、研究和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四)与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协商,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建议;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区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发挥本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区纪委监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责:

(一)对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二)受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并移送的案件线索,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移送案件线索查处结果情况。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廉政情况以及完善干部廉政监督制度的重要依据,并对违纪违规问题较多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以及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以及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的会议。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责:

(一)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计计划安排,提出年度需审计的领导干部建议名单。

(二)对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并对反映违纪违规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

(六)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以及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的会议。

第十条 区委编制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责:

(一)根据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体系。

(二)对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行为作出处理。

(四)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

(六)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以及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的会议。

第十一条 区人社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责:

(一)对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

(五)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以及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的会议。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责:

(一)广泛听取和汇总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出的审计计划建议,根据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临时交办事项,组织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

(二)主动与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沟通,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来信来访等有关情况。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六)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区联席会议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七)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同时提交有关部门。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九)负责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责:

(一)对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二)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

(四)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以及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的会议。

第十四条 区国资办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责:

(一)根据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的需要,提出区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建议,纳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拟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二)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三)对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督促检查监管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指导、组织检查区属监管企业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

(七)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以及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的会议。

第十五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责:

(一)对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

(四)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以及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的会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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