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1-00012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1-02-18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司〔2021〕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印发《海州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州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公证处,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现将《海州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州区司法局
2021年2月18日
海州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连云港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区司法局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人民团体中聘请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区户籍或者在我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政治素质较好,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三)热心支持我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善于沟通和反馈各方面意见,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参与行政执法督察活动,从“两代表一委员”中优先产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直接选聘,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由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一)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名额,向有关机关、团体、教学科研机构等提出推荐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团体、教学科研机构等提出推荐人选;
(三)区司法局对推荐人选按照条件审核后,确定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五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区司法局可以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关注本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向区司法局反映社会各界对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
(四)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八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二)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参与有关行政执法活动;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注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反映情况,敢于建言献策,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填写《海州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事项流程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区司法局反映。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向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每年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聘请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具体事务;
(二)召开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工作情况,探讨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成果,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开展监督业务学习培训,向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供监督工作资料;
(五)综合评价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与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