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0-00047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0-08-04 |
标 题 | 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信访工作办理规范》的通知 | ||
文 号 | 海司〔2020〕4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信访工作办理规范》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司法所:
《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信访工作办理规范》经过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系统信访工作。
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
2020年8月4日
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信访工作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州区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办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信访
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
3 责任部门
3.1信访工作部门
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中心作为本机关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归口指导、管理本机关信访工作。
3.2 业务工作部门
局各业务工作部门作为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调查办理工作。
3.3 法制机构
局法制机构参与本机关信访答复意见的审核工作。
4 工作流程及要求
4.1 登记分类
4.1.1 通过来访、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上级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辨明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按性质分类准确登记。
4.1.2 登记内容
信访事项的登记内容至少包括:
a)来访(信、电)人(组织)姓名(名称);
b)身份证号码;
c)住址(或常住地);
d)联系地址及邮编;
e)电话或手机号码;
f)来访人数;
g)问题发生地;
h)信访目的;
i)反映的主要问题或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内容。
4.2 转送交办
4.2.1 交办方式
信访工作部门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转送或交办。交办方式主要有:
a)发函交办;
b)领导阅批件交办。
4.2.2 交办要求
“三跨三分离”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作为信访事项承办部门,为解决和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协办责任。必要时报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帮助进行协调。
4.2.3 期限
信访工作部门3日内准确认定转送交办对象,及时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部门。
4.3 审查受理
4.3.1 受理范围
a)揭发、举报司法行政干警、职工的违法违纪问题;
b)司法行政干警在执行职务方面的问题;
c)司法行政干警对本机关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信访问题;
d)有关司法行政业务方面的信访问题;
e)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问题;
f)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留厂(场)就业人员的安置、待遇问题。
4.3.2 不予受理范围
a)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区司法局不予受理,但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b)信访事项已由所辖各司法所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司法局提出同一事项的,不予受理。
4.3.3 告知
4.3.3.1 告知要求
承办部门自收到信访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或通过信访工作部门,及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书面告知书。告知书主要有:
a)受理告知。承办部门对属于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b)不予受理告知。承办部门对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及其依法定程序可向有关机关提出。若一个月内重复来信来访的只需告知一次。
c)不再受理告知。对正在办理的、办理工作已经完成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诉求的,应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4.3.3.2 告知期限
承办部门自收到信访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向信访人出具书面告知书。
4.4 办理
4.4.1 办理要求
a)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b)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开展调查。
4.4.2 办理期限
a)初信初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同时报信访工作部门。
b)信访复查事项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c)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 提出答复意见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必须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答复意见书至少应包括:
a)标题(何事项何种类意见);
b)信访事项;
c)答复意见;
d)承办单位;
e)联系电话和经办人;
f)落款。
4.6 审核
答复意见应送信访工作部门与法制机构审核,重点审核:
a)调查是否到位;
b)定性是否准确;
c)适用政策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d)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
经审核无误后,报送承办部门负责同志审批。
4.7 送达
答复意见书交由信访工作部门送达信访人或有关人员。送达方式包括:
a)直接送达;
b)邮递送达。
如果信访人拒绝签收,应做好记录。
4.8 评估
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要结合信访人相关情况,对答复意见可能引发信访人的反应进行综合评估,对预判有可能引发异常、突发性事端及来市去省进京上访的信访事项,应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信访工作部门报告,同时提前介入做好信访人的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协调信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耐心地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以促其转化,防止引发信访重大事件和突出问题。
4.9 归档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将相关材料送交信访工作部门进行立卷、装订、归档保存。
5 督察督办
信访事项转办后,信访工作部门应主动进行跟进督办,发现办理部门在办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予以提醒,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纠正:
a)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的;
b)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c)未按要求告知或反馈办理结果的;
d)办理时推诿、敷衍、拖延的;
e)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6 工作流程图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431号)。
[2]《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
[3]《江苏省信访条例》(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4]《关于印发〈江苏省信访局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等十项业务制度的通知》(苏信〔2014〕21号)。
[5]《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责程序和必备文字材料的规定》(苏信〔2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