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2-00076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07-12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司法局“矫务通”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司〔2022〕14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印发《海州区司法局“矫务通”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司〔2022〕14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司法局“矫务通”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社区矫正中心,各司法所:
为有效规范“矫务通”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使用规范和信息安全,根据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要求,结合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现将《海州区司法局“矫务通”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州区司法局“矫务通”使用管理规定》
海州区司法局
2022年7月12日
海州区司法局“矫务通”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移动应用”矫务通”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使用规范和信息安全,根据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要求,结合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矫务通”是由省司法厅研发部署的一款内置于“蓝信”平台的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操作使用的移动应用,“矫务通”具备社区矫正对象基础信息查询、信息采集、实时定位管控核查、走访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矫务通”应坚持“全员使用”原则,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根据省厅、市局要求使用“矫务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矫务通”登录账号是同步江苏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个人账号中所绑定的手机号,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统一配置,一经登记,不得擅自调换,确需调换号码的,需报经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人员同意,并由局社区矫正中心实施。
第五条 根据苏财行[2008]3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苏司电[2018]208号《关于全面使用省社区矫正信息系统新增功能和移动应用“矫务通”“在矫通”“协矫通”的通知》,区司法局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规办理“矫务通”移动应用业务,相关费用从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列支。
第六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包括从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工作的其他人员,下同)需每天至少登录2次“矫务通”,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人员通过“矫务通”,常态化监督检查矫正中心和各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熟知“矫务通”使用功能并经常使用“矫务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矫务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岗位职责确保人员定位、走访登记和小组反馈等工作有效开展,以后如统一新增功能,均应及时应用,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未能按时完成“矫务通”工作内容,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离开社区矫正工作岗位或调离所在单位时,社区矫正中心必须第一时间将江苏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个人账号及绑定的手机号进行调整,并停止原绑定手机号“矫务通”移动应用业务。
第十条 “矫务通”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注意避免泄露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造成泄密等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