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2-0003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06-30 |
| 标 题 | 范某不服区住建局、浦西街道办、区城管局对其房屋及附属物被强制拆除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范某不服区住建局、浦西街道办、区城管局对其房屋及附属物被强制拆除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海行复第19号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浦西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范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州区住建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浦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浦西街道办事处)和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州区城管局)于2022年1月27日对其房屋及附属物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6月10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三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27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位于连云港市新站街某路,后海州区人民政府发布《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将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划入了征收范围。
在2022年1月27日,在申请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三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强制拆除。
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且三被申请人并未作出《补偿决定》或《强制拆除决定书》,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三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某片区一期(某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公示表一(公示期7日内)(第一批);
2、《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
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
4、照片6张。
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答复称:对申请人诉称地面建筑物及相关设施拆除情况不了解,不是答辩人实施的拆除,答辩人也没有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拆除,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浦西街道办事处答复称:1、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2021年11月22日,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海州某大队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住建局复函:“依据《城乡规划法》及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意见,范某位于海州区某路X号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2、涉案房屋在海州区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21年8月3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根据《海州区人民政府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3、涉案房屋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的,按照被拆除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经费,列入征收成本。”本案中,申请人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且拒不配合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涉案建筑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4、系海州区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要求依法拆除涉案房屋,与答复人无关。而且申请人所主张的门窗、院墙等大部分附属设施已经与涉案违法建筑形成附合,应与涉案建筑一并拆除。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浦西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
2、《关于对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嫌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认定的函》及附件;
3、《关于范某违法建筑复核情况的函》。
被申请人海州区城管局答复称:一、申请人反映案件情况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拥有的连云港市新站街某路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我局强行拆除。申请人提供的公示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海征字〔2021〕X号文件等书证与本复议无关,无法证明我局对其实施了拆除行为。
二、答复人不是海州建成区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并无行政强制拆除的职责(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第四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州区浦西街道办事处、海州区房屋征收中心”。(二)海州区政府和市城管局《关于委托海州区赋权承接单位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方案》文件明确规定,海州区城管局暂未承接城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相关权限。故海州区城管局目前不是海州建成区城市管理执法主体,申请人相关房屋及附属物被拆也不是答复人所为,答复人既无拆除案涉房屋的职责,也无拆除的行为。
海州区城管局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委托海州区赋权承接单位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方案>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31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决定对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海州区浦西街道办事处、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申请人位于海州区某路X号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征收工作开展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关于对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嫌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认定的函》:“……因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了《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实施房屋征收,经入户调查,公示,征收红线范围内朱某等88户建筑涉嫌违法建设(名单见附件),特请贵局审核认定……”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嫌违法建设名单中载明:序号X,地址某路X号,产权人范某,合法面积0㎡,总面积186.49㎡,需认证面积186.49㎡。
2021年11月22日,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海州某大队向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发出《关于范某违法建筑复核情况的函》,称:“……经调查,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范某位于海州区某路X号的房屋,该房屋在《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土地)认定表》(组别编号X)中的被征收房屋现状图中分别表示为1号房屋145.02平方米、 2号房屋41.47平方米,以上房屋总计面积186.49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意见,上述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建筑……”
2022年1月27日,申请人的涉案建筑被拆除。同日,申请人就该事项报警。
以上事实,有某片一期(某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公示表一(公示期7日内)(第一批),《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照片,《关于范某违法建筑复核情况的函》,《关于对某片区一期(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嫌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认定的函》及附件,《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委托海州区赋权承接单位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方案>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涉案建筑被拆除前后的照片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可以证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的事实,申请人主张该行为系三被申请人所为,而三被申请人均辩称其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申请人及三被申请人均未举证证明是谁实施了拆除行为,在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适格被申请人问题应当根据在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进行综合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是涉案地块的征收部门,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进行公示,申请人的涉案建筑在征收红线范围内,该涉案建筑在征收期间被拆除,由于涉案的强拆行为与涉案地块房屋征收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由征收部门实施拆除的可能性较大。退一步讲,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即使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没有直接实施涉案强拆行为,但由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实施的强拆行为也视为其行为,也应对强拆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承担涉案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其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浦西街道办事处、海州区城管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主张其未实施拆除,也未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拆除的答复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在征收过程中,既未能与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涉案的强拆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应当确认行为违法。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四条有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物前,应当履行事先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及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等程序义务,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涉案的强拆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强拆程序规定,故该行为亦是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月27日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浦西街道办事处、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