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2-0003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06-01 |
| 标 题 | 耿某等不服海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耿某等不服海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海行复不第1号
申请人:耿甲、耿乙、耿丙、李甲、李乙、耿丁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信访局
申请人耿甲、耿乙、耿丙、李甲、李乙、耿丁对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海查不受字〔2022〕X号)不服,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向板浦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其返还甲村和乙村集体农耕地420亩并赔偿两季粮食损失和打伤农民的经济赔偿等问题的信访事项,板浦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3日作出《关于耿甲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板信访处字〔2022〕X号),板浦镇人民政府在该《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申请人对《意见书》不服,向海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不在信访复查受理范围,所以该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本案中,涉案的《告知书》系海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加盖的章印为“海州区人民政府信访专用章”,故海州区信访局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向海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对板浦镇人民政府信访处理意见的复查申请,海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涉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不在信访复查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该告知系海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