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2-0007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08-12 |
| 标 题 | 朱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结案反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朱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结案反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海行复不第5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朱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在天猫店铺“某食品专营店”支付9.9元购买肉松海苔卷一罐,收到货后于2022年2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称其购买的肉松海苔卷无合格证或合格标识、无海苔(紫菜)、肉松添加量、无销售商、包装污染、非法添加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材料包装工具,召回不合格食品,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进行结案反馈,反馈内容为:“我局在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了进货查验所需的材料,该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货查验等义务,对于食品标签,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3规定,该食品标签并没有违反《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因此我局认为证据不足,如果你有新的证据证实被举报人确有违法行为,本局将依法重新启动调查。”申请人对该反馈内容不服,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连云港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肉松海苔卷的举报件做出的处理决定(编号:132070600202202121684523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
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举报连云港某公司在天猫平台店铺“某食品专营店”销售的肉松海苔卷无合格证或合格标识、无海苔(紫菜)、肉松添加量、无销售商、包装污染非法添加等问题,向被申请人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材料包装工具,召回不合格食品,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可见,申请人的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施加不利后果负担。申请人虽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关系,但是根据其举报的事项以及被申请人依法负有的查处职责来看,被申请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申请人的个人权益,故举报的查处结果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经履行其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调查后是否处罚,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既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任何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