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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1-X/2022-00033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6-30
标 题 段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段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18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海行复第17号

申请人:段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段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1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新冠疫情影响,案件审限相应顺延10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6月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指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发现连云港中院在(2022)苏07民终X号一案中有行政事业性违法乱收费行为,本案健康权纠纷,属于人格权,总标的145633元,应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十三条一款(二)项2目收取828-1228元,但连云港中院依靠行业霸权,违法乱收费,不按照国务院规划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了2650元,高于法定最高标准1442元,现依据《办法》五十四条、《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请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并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2022年3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不立案决定,且未对奖励一事答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争议在于,被申请人认为查处法院行政事业性乱收费不属于自己职责所以做出不立案决定,申请人持相反意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54条、《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两部法律均赋予了被申请人查处法院乱收费的法定职责和处罚尺度依据。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包庇法院乱收费。请将被申请人办案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举报信息单;

2、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诉讼费计算信息、举报案例;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事情经过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连云港中院在(2022)苏07民终X号一案中有行政事业性违法乱收费行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属于人格权,总标的145633元,应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十三条一款(二)项2目收取828-1228元,但连云港中院依靠行业霸权,违法乱收费,不按照国务院政府规划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了2650元,高于法定最高标准1442元,现依据《办法》五十四条、《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请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2年3月21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违法乱收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不属于消费维权,建议举报人拨打12345反映。鉴于我局平台答复比较简单,并于2022年3月24日电话告知举报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分级监管,我局不予立案,该举报应由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我局已将该举报线索电子移交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解封后,2022年3月31日我局又将举报材料打印出来邮寄到了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复议理由答辩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于2022年3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我局不予立案,建议拨打12345反映。并于2022年3月24日告知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分级监管,我局已经材料移送给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22年3月31日又将举报材料打印出来邮寄到了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海委办发【2019】54号文件(三定方案):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我局价格监督检查科的职责:拟订并实施全区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措施。负责依法监督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与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企业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基层分局及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对申请人从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已将举报线索移送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正确,请求复议机关能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江苏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详单;

2、中共连云港市海州区委办公室文件;

3、电话通话记录单及录音;

4、移送问题线索函及邮寄清单;

5、微信聊天截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段某发现连云港中院在(2022)苏07民终X号一案中有行政事业性违法乱收费行为,于2022年3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二级举报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2年3月21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违法乱收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不属于消费维权,请通过12345市热线投诉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鉴于平台答复比较简单,被申请人又于2022年3月24日电话告知举报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分级监管,不予立案,认为该举报应由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并将该举报线索电子移交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解封后,被申请人又于2022年4月2日将举报材料邮寄给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形成本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以及经营者和收费单位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本案中,申请人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认为该举报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告知申请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分级监管,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应该由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且将举报材料移送给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了其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告知及移送行为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该不予立案决定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实际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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