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3-00009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3-08-01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司〔2023〕21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印发《海州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州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连云 港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连依法办〔2021〕4号) 等文件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海州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州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试行)
海州区司法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
海州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
案由 |
违反规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处罚情节 |
处罚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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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从重 |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5000元及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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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1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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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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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援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费用,罚款 |
从重 |
受援人多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或曾经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过的; |
1、责令支付; 2、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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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援助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 |
1、责令支付; 2、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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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援助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0000元以下的; |
1、责令支付; 2、处一千元罚款。 |
3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 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长期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代理活动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代理 2个以上10个以下案件 |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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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代理2个以下案件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