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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1-X/2022-00052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6-30
标 题 庞某不服区住建局、浦西街道办、区城管局其房屋及附属物被强制拆除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庞某不服区住建局、浦西街道办、区城管局其房屋及附属物被强制拆除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07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海行复第14号

申请人:庞甲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浦西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庞甲因不服三被申请人2022年2月12日对其房屋及附属物的强制拆除,于2022年3月5日向海州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收发室于2022年3月7日签收,区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3月12日转交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新冠疫情影响,案件审限相应顺延25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6月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三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2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庞甲称: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后海州区人民政府发布《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将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划入了征收范围,并对房屋做了测量评估。但因补偿过低,申请人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2022年2月12日,在申请人本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三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强制拆除,且至今都未通知申请人,是申请人父亲在拆除后2天才发现,随即报警,警察回复是三被申请人拆除,不予以处理,要求同政府协商拆迁事宜。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且三被申请人并未作出《补偿决定》或《强制拆除决定书》,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三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涉案房屋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征收范围内,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规定,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海州区浦西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征收后果。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当连带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在征收范围内的强制拆除案件,对于被征收房屋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在复议时就让申请人完全举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结合前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上述规定,若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

且结合本案情况,派出所已经明确强制拆除是拆迁办所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则不难确定行为实施主体。故对于此种情况,若申请人已经在复议时已证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复议机关就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被申请人等方式,通过审理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而非在未确定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本案中,举证责任应由征收部门举证,在征收部门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某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公示表二(奖励期第1日到20日含20日)(第一批);

2.《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

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

4.房屋转让协议;

5.照片2张。

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答复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答辩人对申请人诉称的地面建筑物及相关设施拆除情况不了解,不是答辩人实施的拆除,答辩人也没有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拆除,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确认答辩人拆除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浦西街道办事处答复称:1.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

2.本案不存在违法强拆的事实。2021年10月15日,申请人授权其父庞乙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明确涉案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为X元,同时该协议第三条搬迁期限约定:乙方于2021年10月25日前搬迁完毕,将空房移交甲方验收。系海州区某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要求依法拆除涉案房屋,涉案拆除行为符合该协议的约定,同时本案并非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无须作出处罚决定、公告、催告及强制拆除决定程序。因此本案不存在违法强拆的事实。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浦西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

2.《关于对某区一期项目土地使用面积认定的复函》;

3.《致估价委托人函》(编号:连中信征字[2021]X号);

4.某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公示表一(公示期7日内)(第一批);

5.《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6.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海州区城管局答复称:1.申请人反映案件情况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拥有的连云港市海州区某路X号房屋及附属物被我局强行拆除。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海征字〔2021〕X号文件等书证与本复议无关,无法证明我局对其实施了拆除行为。2.答复人不是海州建成区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并无行政强制拆除的职责。(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第四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州区浦西街道办事处、海州区房屋征收中心”。(2)海州区政府和市城管局《关于委托海州区赋权承接单位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方案》文件明确规定,海州区城管局暂未承接城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相关权限。故海州区城管局目前不是海州建成区城市管理执法主体,申请人相关房屋及附属物被拆不是答复人所为。综上所述,答复人既无拆除案涉房屋的职责,也无拆除的行为,请求确认答复人在此案中无违法行为。

海州区城管局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委托海州区赋权承接单位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方案>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申请人从案外人季某处购买了涉案建筑。

2021年8月31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决定对某区一期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海州区浦西街道办事处、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申请人位于海州区某路X号(编号为X)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

被申请人浦西街道办事处提供的2020年11月17日申请人与申请人父亲庞乙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父全权代表其办理房屋征收相关事项,并有权代其领取征收补偿款,该份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处的签名,申请人否认系其本人所签,被委托人即申请人父亲庞乙承认申请人的签名系其所签。2021年10月15日,申请人父亲庞乙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第九项约定协议由双方签字及甲方盖章后生效。庞乙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捺印,甲方(征收部门章)处未盖章。

2021年10月13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向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发出《关于对某区一期项目土地使用面积认定的复函》称:“……你局关于《关于确定某区一期部分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属和面积的函》已收悉,根据《海州区关于某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海政发〔2021〕X号)及第X号会议纪要精神、需对赵某等603户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确权。我局依据《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相关权利人申请资料及社区、浦西街道办事处和征收指挥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现对赵某等587户土地使用面积予以确权……”附件某区一期征收土地确权名单中载明:序号X,征收编号X,确权面积(平方米)X。

2021年10月14日,某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公示表一(公示期7日内)(第一批)中载明:序号X,编号X,被征收人庞甲。

2022年2月12日,申请人的涉案建筑被拆除。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父亲就该事项报警。

以上事实,有某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公示表二(奖励期第1日到20日含20日)(第一批),《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海征字〔2021〕X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房屋转让协议,照片,《关于对某区一期项目土地使用面积认定的复函》,《致估价委托人函》(编号:连中信征字[2021]X号),某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公示表一(公示期7日内)(第一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委托海州区赋权承接单位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方案>的通知》,本机关调取的调查笔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涉案建筑被拆除前后的照片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可以证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的事实,申请人主张该行为系三被申请人所为,而三被申请人均辩称其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申请人及三被申请人均未举证证明是谁实施了拆除行为,在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适格被申请人问题应当根据在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进行综合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是涉案地块的征收部门,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进行公示,申请人的涉案建筑在征收红线范围内,该涉案建筑在征收期间被拆除,由于涉案的强拆行为与涉案地块房屋征收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由征收部门实施拆除的可能性较大。退一步讲,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即使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没有直接实施涉案强拆行为,但由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实施的强拆行为也视为其行为,也应对强拆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承担涉案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其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浦西街道办事处、海州区城管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主张其未实施拆除,也未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拆除的答复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申请人的涉案建筑系被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浦西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协议书》系委托代理人庞绍峰签名,但对于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申请人予以否认,且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庞绍峰系申请人委托处理征收事宜的相关证据。同时,《协议书》第九项约定协议由双方签字及甲方盖章后生效,但直至复议期间,甲方(征收部门章)处并未盖章,且申请人未领取到征收补偿款,也未办理完水、电销户等手续将房屋交由征收部门拆除。故被申请人海州区住建局在未与申请人就涉案建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申请人的涉案建筑,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2月12日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浦西街道办事处、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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