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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1-X/2022-00048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6-27
标 题 马甲、马乙对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马甲、马乙关于对未补偿、补偿不到位及物品损失费给予补偿和赔偿的申请的回复》不予受理决定书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马甲、马乙对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马甲、马乙关于对未补偿、补偿不到位及物品损失费给予补偿和赔偿的申请的回复》不予受理决定书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06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海行复不第2号

申请人:马甲、马乙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马甲、马乙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马甲、马乙关于对未补偿、补偿不到位及物品损失费给予补偿和赔偿的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2年6月16日向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2022〕连建行复转第X号)将案件转送本机关,本机关于2022年6月20日签收。

经审查,2022年1月29日,申请人作出《马甲、马乙关于对未补偿、补偿不到位及物品损失费给予补偿和赔偿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申请人认为,2013年初海州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某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对二申请人的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在未与二申请人达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上述房屋,对于档案中的两份《海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关于“马甲”和“马乙”的签名及捺印均非二申请人所写及捺印,且认为两份协议书存在缺项漏项、面积不准确、认定不合理及强拆后的室内物品损失赔偿等问题。申请人将上述《申请》递交至被申请人。

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针对上述《申请》作出涉案《回复》,主要内容为:“……经查:2013年7月,原新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某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地块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构筑物依法实施征收,马甲、马乙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2016年1月20日马甲、马乙分别与原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按照《某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为:X号、X号),因此你们要求另外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而本机关及工作人员并未对马甲、马乙位于某旧城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的资产造成损害,因此你们申请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将涉案《回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签收涉案《回复》,于2022年6月16日向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六十日内提出。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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