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2-0005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01-26 |
| 标 题 | 孙某不服宁海街道办事处未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责令限期答复复议决定书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孙某不服宁海街道办事处未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责令限期答复复议决定书
海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海行复第42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未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1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月7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某村拥有房屋一处。2021年7月2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贴出《连淮高速连云港段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公示表一(公示期满之日起7日内含7日)》,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此次征地范围。为了解此次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及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特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海州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征收项目的以下文件:1、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红线图;4、房屋征收的征收补偿费用的总额及发放、使用情况;5、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6、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7、申请人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海州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至今仍未作出答复。其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单位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海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附件;
2、EMS快递封皮;
3、EMS快递信息详情页截图。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已经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于2021年8月20日向申请人邮递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海州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征收补偿费用的总额及发放、使用情况、申请人房屋的评估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以及所属规划区等材料。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属于内部材料,不宜公开。涉案的征地系用于连淮高速公路拓宽,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征地红线图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红线图不在答复人掌握之中,答复人无资料可以公开。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房地产估价报告;
2、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连海拟征公告[2021]X号);
3、连淮高速公路海州区宁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公示栏照片;
5、2021年11月15日EMS邮寄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海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是:1、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红线图;4、房屋征收的征收补偿费用的总额及发放、使用情况;5、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6、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7、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以及所属规划区;8、申请人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海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附件,EMS快递封皮,EMS快递信息详情页截图,房地产估价报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连海拟征公告[2021]X号),连淮高速公路海州区宁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栏照片,2021年11月15日EMS邮寄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海州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8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关材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