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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1-X/2023-00008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3-08-01
标 题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及附件
文 号 海司〔2023〕2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及附件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17 阅读次数:

海州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

按照《关于梳理全区涉企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相关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形成了《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海州区司法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海州区司法局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海州区司法局

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海州区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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