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3-00008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3-08-01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及附件 | ||
| 文 号 | 海司〔2023〕20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及附件
海州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
按照《关于梳理全区涉企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相关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形成了《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海州区司法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海州区司法局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海州区司法局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海州区 司法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