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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1-X/2022-00049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8-01
标 题 马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结案反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马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结案反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6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海行复不第3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6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称其在淘宝网店“某旗舰店”内购买的香辣条零食,标签所记载的保质期是180天,标准备案的保质期是五个月,实际产品明显与企业备案的保持期不符,投诉举报请求为:1、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退赔食品费用;2、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的案件并书面反馈;3、依法奖励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签收。

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回复申请人:“回复函 马某:你反映的淘宝网店‘某旗舰店’内销售的一款香辣条零食(系湖南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保质期180天,可能是假冒上述厂家的食品问题,我局已获悉,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你反馈如下:经核查,连云港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为‘某旗舰店’(以下简称‘某商贸’),该公司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某商贸’向我局提供:湖南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湖南某公司的授权书、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采购单复印件。表明‘某商贸’销售的‘香辣条’系湖南某公司生产,是合格产品;

经调解,‘某商贸’只同意退款处理,不同意其他的任何补偿。你反映的执行标准Q/YMSY00001S规定的保质期为5个月,产品的标签标注的‘保质期:180天’;‘某商贸’经我局批评教育后,已认识到问题,并及时改正,网上已下架保质期为180天的产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和《连云港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连市监〔2020〕238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向本机关邮寄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分别为:一是“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做出的通过手机发送给申请人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作出答复”;二是“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告知违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是对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分别作出处理的回复,申请人“撤销回复函,责令重新处理”的复议请求涵盖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程序和实体部分处理,申请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复议请求,实际是投诉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撤销回复函,责令重新处理”的复议请求审理范围内,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故申请人针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又单独提起复议,系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该项规定将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即明确体现了复议机关不得针对同一复议标的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立法目的。虽然上述规定明确表述的适用情形是向不同的行政复议机关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样违悖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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