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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1-X/2022-00037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4-11
标 题 耿某不服浦南镇政府未依法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责令限期答复复议决定书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耿某不服浦南镇政府未依法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责令限期答复复议决定书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29 阅读次数:

海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海行复第51号

申请人:耿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耿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因新冠疫情影响,案件审限相应顺延29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村村民王某在村拥有的十几套宅基地的审批,规划手续,及建设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附(王某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村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8日上午申请人以书面、口头两种方式向浦南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村村民王某拥有十几套宅基地情况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进行公开,但浦南镇党政办工作不作为,故意刁难,本人即向浦南镇党委书记反映,可是浦南镇党委书记不听来访群众诉求,向来访人大发雷庭,太度十分恶劣,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本人即向市12345反映,市12345多次派单,浦南镇人民政府都不予回复、公开。本人于2021年11月6日再次通过邮寄方式向浦南镇人民政府申请对村村民王某在浦南村拥有的十几套宅基地的审批、规划手续、及建设使用情况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浦南镇人民政府己于2021月11月8日15:47签收。被申请人再一次没有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也没有任何说明、告之。现已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是一种严重行政不作为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向你们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2、签收记录查收截图;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四份。

被申请人称:经了解,服务对象要求调取他人房屋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对象没有受所有权人的委托,要求调取他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环节涉及个人隐私,需当事人同意才可申请调取查看。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我于十月八日已口头书面两种方式向你单位党政办提出对浦南镇浦南村村民王某在村拥有多套宅基地信息予以公开,你单位予以拒绝,后通过连云港12345 反映要求申请公开,您单位至今没有公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现再次以书面形式向你们提出对王某在村拥有多套宅基地进行信息公开。希你们在接该申请书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公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签收记录查收截图,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四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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