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2-0006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01-26 |
| 标 题 | 郁某、李某不服新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撤销并责令重做复议决定书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郁某、李某不服新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撤销并责令重做复议决定书
海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海行复第44号
申请人:郁某,李某。
被申请人:海州区新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郁某、李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东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月7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的行政行为,请求公开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号2018年房屋建筑物拆除合同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公开连云港市海州区某2018年房屋建筑物拆除合同书,被申请人却回复行政机关的内务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公开,其回复完全和申请人要公开的信息不一致,是答非所问,申请人是2021年9月14日申请而被申请人回复的时间却是2020年9月16日,提前一年回复,说明被申请人极其不负责任,故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2021年9月14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3、《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及EMS信息;
4、结婚证、残疾人证;
5、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特X号民事判决书;
6、连云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苏0703刑初X号。
被申请人称:李某、郁某不服我办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了解,郁某对于位于郁州北路某号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向相关部门多次提出信访诉求。相关责任单位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18年9月27日、2019年5月13日、2020年2月10日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先后作出书面回复。后我办多次向上协调、配合市建设局约谈郁某,同时协助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及相关处室参与案件化解推进工作,引导郁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郁某迟迟未予接受。
鉴于上述事实,我办认为首先郁某已经多次信访诉求“协议中按商品价20%优惠面积计算存在误差,要求纠正面积优惠误差”,说明李某、郁某已经掌握了其所谓要求公开的相关内容;其次,我办认为如果李某、郁某要求公开的是他人的房屋拆迁合同等信息,那么依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拆迁补偿信息,是属于私人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不应公开这些个人信息;最后,如果申请人李某、郁某仍然需要调取相关房屋拆迁合同等信息,完全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李某、郁某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活动进行保护的合法权益,其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请对李某、郁某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
2、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调取连云港市海州区某路某号2018年房屋建筑物拆除合同书。
2021年9月1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内容为:“李某、郁某:您好,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已收悉,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单位无法提供,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因您申请的信息内容系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本办现回复您对于涉及上述规定的内容信息对您不予公开。”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及EMS信息,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特X号民事判决书,连云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苏0703刑初X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海州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9月15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9月16日作出回复并于9月17日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但其《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中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存在书写错误,本机关予以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连云港市海州区某2018年房屋建筑物拆除合同书”,该合同书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的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