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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1-X/2022-00031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2-25
标 题 崔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驳回复议决定书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崔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驳回复议决定书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11 阅读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海行复第47号

申请人:崔某。

被申请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崔某对被申请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不立案告知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向其举报其辖区海州区某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的灰水粽一事,其未依法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其辖区内“海州区某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某食品商行)经营的“灰水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责令某食品商行赔偿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答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地址经营,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6月25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食品安全本身就是其职责所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收到投诉举报线索的,被申请人除对举报依法查处外,还应当另行启动投诉程序组织双方调解,然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中,除告知申请人无法联系被举报人外,并未告知申请人别的内容。

申请人再认为,被申请人相关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被申请人虽然称无法通过涉事企业登记的地址联系到相关责任人,但涉事商家在拼多多开设的网店截止至目前为止仍在开业,被申请人明明可通过其网店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其职责,也未与拼多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要求关闭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网店。故申请人对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难以信服。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及依据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该行政行为,故请求复议机关在案件审查阶段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包括不限于“执法录像、拨打被举报人电话的通话记录、是否通过拼多多联系涉事过商家”等证据。

此外,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十二条、《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所载程序违法。另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作为的处理,其行为是严重的失职、渎职,不依法办事儿。被申请人不愿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1. 涉案产品图片、交易订单;

2. 某零食小吃店铺销售商品页面截图;

3. 全国12315平台打印页面。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1、事情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某食品商行在拼多多店铺售卖的灰水粽标签不合格,灰水粽配料表信息为“米、食用盐、碱水等”,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规定,食品配料表当真实准确,涉案产品标识的“等”字说明其还有别的配料未标识出来,要求依法处罚后奖励举报人。

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12315举报单(单号为1320706002021112154772423)。经查,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某食品商行的法定代表人廖汉伟打电话联系不上,发送短信也未回复,在其注册地点“浦南镇某路X号”也未发现被举报人,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将某食品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2021年11月22日8时45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浦南镇某路X号进行检查并拍照,发现某食品商行不在此地址,该地址是海州区某包子店。海州区某包子店营业执照地址为海州区浦南镇路X号,法定代表人戚某称从来没有听说过某食品商行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见证人处签字确认。

2021年11月22日11时16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给申请人,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地址经营,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二、复议理由答辩

对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收到其举报后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这个办法只说要求告知,并没有要求电话告知。国家局平台的文件规定,可以对等告知。1开头的工单不是电话进来的,可以不用电话告知。这个办法有配套文书,文书备注里提到了告知方式。这并没有程序上的错误。

2、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将某食品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在网上购买产品之前应当查看该商家是否正常经营。

综上,被申请人本着对申请人积极负责的态度,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高度重视,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于申请人举报的事宜穷尽手段进行了调查取证,但是目前通过电话短信均无法联系上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工作程序合规,调查手段穷尽,使用条款正确,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是错误的,应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 申请人举报单;

2. 某食品商行经济户口检查表、经营异常名录;

3. 2021年11月22日8时45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

4. 海州区某包子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

5. 被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与被举报人联系的截图;

6.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2021年6月10日关于某食品商行的投诉单及处理结果;

7. 不予立案审批表;

8. 百度搜索申请人诉讼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5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店铺“某零食小吃店”购买灰水粽,消费8.56元。

2021年11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购买的快递包裹,灰水粽的包装载明:“配料:米、食用盐、碱水等”,申请人认为该配料表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2021年11月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食品商行,举报内容为:“11月15日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下单购买灰水粽,收到货发现其配料表信息为:‘米、食用盐、碱水等’,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规定,食品配料表应当真实准确,涉案产品标识的‘等’字说明其还有别的配料未标识出来……请依法处罚后奖励举报人”。

2021年11月22日8时45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登记注册地浦南镇路X号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址经营,该地址经营者为海州区某包子店,且被举报人因此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于2021年6月25日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拼多多平台与被举报人联系,但被举报人一直未予以回复。

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地址经营,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图片、交易订单;某零食小吃店铺销售商品页面截图;全国12315举报平台打印页面;申请人举报单;某食品商行经济户口检查表、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1月22日8时45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海州区某包子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被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与被举报人联系的截图;连云港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2021年6月10日关于某食品商行的投诉单及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审批表;百度搜索申请人诉讼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

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举报海州区某食品商行销售的灰水粽标签问题,向被申请人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要求依法处罚后奖励举报人。可见,申请人的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施加不利后果负担,并获得举报奖励。申请人虽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纠纷,但是根据其举报的事项以及被申请人依法负有的查处职责来看,监管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申请人的个人权益,故举报的查处结果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经履行其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是否立案,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既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任何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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