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2-0002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01-26 |
| 标 题 | 曹某不服板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责令限期答复复议决定书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曹某不服板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责令限期答复复议决定书
海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海行复第43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曹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未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1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月7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在连云港海州区板浦镇养虾的从业者,2021年7月20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养虾户因养虾设施遭到破坏,养虾棚遭到强拆,遭遇封路、断水等措施。故申请人等养虾户申请信访。申请人曹某及王某、余某作为养虾户的代表详细描述了养殖经营被破坏的过程。2021年8月23日板浦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王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下文简称《意见书》),该《意见书》中提到了多处与此次整治活动相关的政府文件,如:连云港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连污防指办[2021]X号),《意见书》还提到了政府部门对水质进行了化验检测,检察院提出了检察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等信息。
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因维权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板浦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具体申请公开信息情况请见附件1,但直至2021年11月5日板浦镇人民政府一直未予公开上述信息。申请人通过电话尝试与板浦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反映情况,至今依然没有得到处理。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信息不仅与申请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且均由申请公开机关制作或者获取,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显然至11月6日早已超过20个工作日,板浦镇人民政府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申请人向贵单位申请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王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EMS邮寄信息;
3、签收记录截图。
被申请人称:经研究,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的属于其他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有的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的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不属于我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公开的信息范畴,故未予以公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其他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
部分属于上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制作的公文、法律文书,如连云港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步做好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连污防指办[2021]X号)、海州区检察院制作的《检察建议书》(海检五部行公建[2021]X号)、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我镇无权审查公开上述信息,应由申请人向相关公文、法律文书的制作部门申请公开。
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禁止投放新苗、自行清理附属设施的告知书”已由镇政府安排专人上门向养殖户发放并由养殖户签字确认,镇政府留有相关现场照片资料,故不再重复公开;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镇主要负责人多次接待养殖户的相关信息”,已通过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向信访人公开,相关信访人随时可以通过信访登记号在江苏阳光信访信息系统检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因信访处理意见涉及信访人个人隐私,故不涉及申请人的信访材料按规定不向申请人公开。
三、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镇政府内部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故不向申请人公开。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养虾地块河沟及虾塘检测报告,经我镇审查,如公开相关检测报告,易激化当地群众与小棚虾养殖户之间的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之规定,故不向申请人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七份《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分别是:连云港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连污防指办[2021]X号);板浦镇人民政府就养虾污染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板浦镇人民政府对于养虾地块的河沟及虾塘进行化验得出的检测结果;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给板浦镇人民政府送达的“检察建议书”(海检五部行公建[2021]X号);2021年7月17日,板浦镇人民政府向养殖户下达的书面告知对已经清塘的虾塘禁止投放新苗,自行清理附属设施的告知书;板浦镇人民政府与养殖户就如何处理养殖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承诺书,双方签订的协议等等);2021年8月5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养虾户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情况说明、关于王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EMS邮寄信息,签收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