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1-0000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1-04-05 |
| 标 题 | 许某不服新东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文 号 | 其他〔2021〕海行复第4号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许某不服新东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海行复第4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海州区新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未回复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3月5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并于2021年2月25日举行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判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处理答复;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被举报人的候选人资格及终止本次超出法定时限、违反党建引领指导下的业委会的选举工作。
申请人称:
1、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某小区业委会选举流程不合法及候选人资格问题;后于2020年12月17日再次去往被申请人住所地索要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所辖部门(党政办、房管所)俩部门相互推诿,拒不答复,目前已经严重超出法定答复期限。
2、被申请人对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载明的业委会选举流程及时限等问题拒不执行;对候选人刘某违法侵占公共用房及开砸楼顶,破坏建筑结构等问题视而不见。至今,经过多次举报,被申请人已然违法保留案涉被举报人的候选人资格,为不具备候选资格人员充当保护伞。
3、依照规定,本次选举工作已然超出法定时限,但被申请人仍要违法继续进行选举。依照省委组织部发文《关于以党建引领推进物业行业建设的通知》苏组通(2019)59号文,明确筹备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人,然被申请人却不断为被举报人刘某进行辩解,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对党建引领下的工作推进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对党的纲领和宗旨持反对意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抵抗。
4、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侵占公共用房,拖欠物业费、恶意拖欠车位费及车辆管理费,侵占公共利益、公开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聚众、殴打业主、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随地大小便)、选举中弄虚作假等情况,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一直在为被举报人辩解,存在严重违反宪法精神和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多次催促和要求下依然不能依法履职,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行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依法向贵处提行政复议,请贵处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举报信》;
2、某社区发布的公告照片一张;
3、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照片一张;
4、业委会候选人发布的聊天截图照片一张。
被申请人辩称:
依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及建住房[2003]131号令《业主大会规程》等相关规定,我办认为即便有管理职权的部门也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我办的职能范围;且其所举报的某小区业委会选举的相关问题系小区业主自治所产生的问题,我办不便干预。同时,申请人的举报信未提出书面回复要求,且我办与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在街道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和解释。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13日,新东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公示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2019年10月14日,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后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未完成。2020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某小区业委会选举流程及候选人存在问题的实名举报》,向新东街道办事处实名举报选举程序不合法和候选人存在问题等情况,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沟通,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
以上事实有某社区发布的公示、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举报信、听证笔录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因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及成立业委会而引发的复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业委会选举程序和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格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有法定职责。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规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例、名单和选举办法;…对于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标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内的小区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具有指导和协助义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派员组成,享有自治权。对于业委会的选举等事项,街道办事处被赋予的系行政指导职责,申请人对选举流程和业委会候选人有异议,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筹备组提出异议审查,由筹备组审查后告知异议人结果,被申请人对于该举报事项没有相应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