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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1-X/2022-00024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7-20
标 题 曹某不服板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封取水井的行为不服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曹某不服板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封取水井的行为不服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08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海行复第26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曹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封取水井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6月24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封申请人取水井违法;2、请求责令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恢复被封的取水井。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承租土地的方式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甲村建设养虾棚,2021年7月20日开始,板浦镇人民政府对临近养虾棚进行强制破坏,不定期安排工作人员到养殖现场阻止养虾户投苗,致使申请人的虾棚不得不停止养殖活动。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派人到申请人承租土地上强制填平了申请人所建的取水井,致使申请人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申请人已经遵从政府关于养虾的政策停止了养虾活动,取水井是申请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设施,被申请人直接派人强制推平取水井的行为明显违反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无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养殖活动进行治理的权限。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采取的上述做法,既违反法律,也不符合政策。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给申请人造成极大损失,望上级政府责令被申请人恢复被封的取水井,恢复申请人正常用水。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照片两张;

2、海州区板浦镇甲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3、海州区板浦镇乙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并不是行政相对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依据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强制封井决定书作出的封井针对的是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的水井,与申请人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之规定,申请人并不是行政相对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是作出封井的适格主体。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以及海州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镇(街道)第一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

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查处、拆除的职权,主体适格。

三、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2020年1月4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收到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单转来文件,反映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非法盗取地下水行为。因疫情影响,执法人员于2020 年4月2日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勘验,同日,作出《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于2020年4月9日前,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恢复地表原状。2020年5月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下达《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告知书》,告知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在六十个工作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或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未在规定六十个工作日内取得取水许可证,且至封井前仍然在非法取用地下水,亦未恢复地表原状。经查,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海州区板浦镇开采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为证。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于2020年7月31日向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送达了《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限期封井通知书》,要求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在7日内自行封井,恢复地表原状;2020年8月14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又向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送达了《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限期封井催告书》,催告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在10日内履行自行封井的义务,但一直未履行。2020年8 月28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向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送达了《强制封井决定书》,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2022年3月2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与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对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水井进行封堵。

四、被申请人作出封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海州区板浦镇开采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封井措施,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申请人不是本案行政相对人,且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作出的封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封井行为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镇(街道)第一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2、《强制封井决定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海州区水利局执法照片;

5、板浦镇人民政府与无锡某分公司签订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6、海州区板浦镇甲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7、《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海水立〔2020〕X号立案审批表、海水立〔2021〕X号立案审批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9、王某身份证复印件;

10、调查笔录;

11、板浦镇某家庭农场勘验图;

12、勘验(检查)笔录;

13、《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告知书》;

14、《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限期封井催告书》;

15、调查终结审批表;

16、《行政强制封井公告海水强封公字》;

1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8、《限期改正通知书》;

19、《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告知书》;

2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21、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企业基本登记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王某与海州区板浦镇甲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流转用途为高效农业(南美白对虾为主的水产养殖业)。同日,王某与海州区板浦镇乙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流转用途也为高效农业(南美白对虾为主的水产养殖业)。

2018年12月28日,王某注册成立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为海州区板浦镇乙村X号。2019年5月,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开始放养对虾并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4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收到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单(海政办字〔2019〕527号)转来文件,有人反映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非法盗取地下水行为;2020 年4月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于2020年4月9日前,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恢复地表原状;2020年5月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作出《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告知书》,告知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的经营者王某在六十个工作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或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2020年7月3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向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送达了《限期封井通知书》,要求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在7日内自行封井,恢复地表原状;2020年8月14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作出《限期封井催告书》,催告某家庭农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封井的义务;2020年8月28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作出《强制封井决定书》,决定强制封堵在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范围内所有取水地下深井;2020年9月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向作出《行政强制封井公告》,限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封堵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范围内所有取水地下深井,如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封井的,将依法予以强制封井;2020年10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9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于2021年4月21日前自行封井;2021年4月14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收到“12345”情况快报反映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非法盗取地下水行为;2021年4月2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与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负责人王某进行调查,查明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在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再次擅自恢复被封地下水并非法开采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对虾;2021年5月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作出《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告知书》,告知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或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批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021年7月1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与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对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水井进行封堵。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两张、《土地租赁合同》二份;被申请人提供的《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镇(街道)第一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强制封井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州区水利局执法照片、板浦镇人民政府与无锡某分公司签订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板浦镇某家庭农场勘验图、勘验(检查)笔录、《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告知书》、《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限期封井催告书》、调查终结审批表、《行政强制封井公告海水强封公字》、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本机关调取的海州区板浦镇某家庭农场企业基本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非海州区板浦镇甲村的村民,亦非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人,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被封堵的井系其所有,被申请人作出封井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是涉案封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故其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7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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