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1-0001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1-04-19 |
标 题 | 刘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结案反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 ||
文 号 | 其他〔2021〕海行复第10号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刘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结案反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海行复第10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2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月8日补正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4月6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海州区某地锅餐饮店非法制售冷食产品,被申请人于1月15日告知立案,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答复企业已申请注销。企业注销行为在其立案之后,立案之后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暂停此业务,被申请人通过非法手段让企业免予了行政处罚,是非法行为应当撤销该行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
2、商家信息、产品图片截图;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
一、基本情况
复议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反映海州区某地锅餐饮店非法制售冷食。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接到流转任务后决定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复议申请人及时进行了反馈。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但现场未发现制作冷菜痕迹。另经了解,自2019年9月起,该店实际经营者为海州区某园餐饮店(经营者任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且公示。该店经营过程中偶有冷菜制作,但只限于凉拌黄瓜、皮蛋等家常菜。经过法律宣传后,任某认识到了存在问题,承诺今后改正,并联系平台对其“某饭店”商家信息进行了更正(更换成自己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对任某进行了告诫提醒,敦促其规范经营,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另外,王某自2019年9月转让该店铺后就一直未经营。经说明利害关系后,王某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注销申请,我局于当日核准。
2021年1月22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复议申请人及时反馈了王某营业执照注销的情况。
2021年2月18日,我局向复议申请人进行了补充反馈,告知被举报人实际为海州区某园餐饮店(经营者任某)及我局对其告诫、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陈述意见
1、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建议对其复议申请予以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行为仅系举报性质,未向我局提供有关消费证据,更未反映其因相应消费而蒙受损失等情况。我局依法核准王某的注销申请、决定对实际经营者海州区某园餐饮店予以告诫,并未损害复议申请人任何权益(包括其享有的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也未增加复议申请人的任何义务;尤其强调的是,法律并未赋予举报人质疑举报处理结果的请求权,因此复议申请人与我局核准注销、告诫提醒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2、我局核准注销登记的行为并无不妥。海州区某地锅餐饮店(经营者王某)自2019年9月起已不再经营,其店铺已转让给任某,因此复议申请人举报涉及的实际经营者为海州区某园餐饮店(经营者任某)。王某主动申请注销,是其自愿行为,且手续齐全,我局依法予以核准,并无错误、违法之处。
3、我局对实际经营者海州区某园餐饮店予以告诫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合情、合理、合法。海州区某园餐饮店超出许可项目制作冷菜,仅限于凉拌黄瓜、皮蛋等家常冷菜,且是偶尔为之,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后,认识到了存在问题,并及时改正、作出承诺,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告诫提醒,引导其规范经营,符合《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要求和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需要。
综合上述,我局对该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妥,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
2、海州区某地锅餐饮店营业执照、王某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王某的询问(调查)笔录;
3、海州区某园餐饮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4、现场检查笔录、任某的询问(调查)笔录;
5、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6、回复函。
经审查查明:
1、2021年1月13日,申请人刘某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海州区某地锅餐饮店非法制售冷食产品。
2、2021年1月18日,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所在地海州区某小区C号楼底层56-58轴线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笔录,被举报人“某饭店”(美团名)实际由海州区某园餐饮店经营,对实际经营人任某调查后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偶尔制售凉拌黄瓜、皮蛋等家常冷菜,超出许可经营项目,但经营数额较小,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3、2021年1月18日,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地锅餐饮店的经营者王某进行调查,并形成笔录,查明该店于2019年9月转让后未经营;同日,王某办理了注销登记并被予以核准。
4、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反馈该企业已申请注销。
5、2021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建议销案,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规范经营的处理结果。
6、202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回复函,反馈对实际经营的海州区某园餐饮店的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商家信息及产品图片截图、12315平台截图、某地锅餐饮店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个体工商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某园餐饮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及回复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于基于举报、投诉行为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要区分其举报、投诉的事项是否涉及举报人、投诉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则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未实际消费,和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无必然的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是对被申请人关于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其与该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并无法定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并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