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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1-X/2022-00041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1-29
标 题 黄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维持复议决定书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黄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维持复议决定书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15 阅读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海行复第41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海市监举结字〔2021〕X号,以下简称“举报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8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连云港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未取得许可经营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结果告知书,认为某餐饮公司涉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无罚没收入,无举报奖励。申请人对该举报奖励决定不服。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发给奖金,但一般不超过20000元。对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上述法律均规定,无罚没款的案件,应予以举报人一定的举报奖励。被申请人认为因无罚没收入,无举报奖励,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予以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举报信;

2.举报结果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

一、事情经过

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接到申请人举报书称:申请人于10月9日发现在我市商家“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美团网络外卖平台销售:招牌啤酒鸭、重庆香辣鱼、川滋味毛血旺、香辣水煮肉片、炝拌黄瓜、老醋松花蛋、油酥花生米等食品,举报该商家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上述食品,并要求给予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10月2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发现被举报人于2021年8月3日在美团注册经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及冷食类食品制售,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等,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销售。被举报人涉嫌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举报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市监当罚〔2021〕X号),责令举报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将举报结果告知书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申请人。

二、复议理由答辩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举报结果告知书中关于无举报奖励的决定不服,根据《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的奖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特案批准,可以不受限额控制。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发给奖励金,但一般不超过20000元。法律、法规对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举报违法事实虽然成立,但此案无罚没收入,所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无举报奖励的答复处理结果正确,理由充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举报结果告知书,决定不予奖励,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维持举报结果告知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举报结果告知书;

2、举报信;

3、美团外卖网页截图;

4、王某询问笔录、王某身份证复印件;

5、某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6、某餐饮公司的工商信息;

7、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市监当罚〔2021〕X号)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某餐饮公司在“美团外卖”销售招牌啤酒鸭、重庆香辣鱼、川滋味毛血旺、香辣水煮肉片、炝拌黄瓜、老醋松花蛋、油酥花生米等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其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上述食品,属于未取得许可经营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

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向某餐饮公司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市监当罚〔2021〕X号):“你(单位)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于当日直接送达。

2021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结果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本局于2021年10月25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连云港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江苏省罚没财务、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因无罚没收入,无举报奖励……”并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

另外,被举报人某餐饮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5日更换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申请人对举报结果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日收到。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信息、举报结果告知书、举报信、美团外卖网页截图、王某询问笔录、某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某餐饮公司的工商信息、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市监当罚〔2021〕X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举报某餐饮公司,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并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结果告知书,并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的奖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特案批准,可以不受限额控制。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发给奖励金,但一般不超过20000元。法律、法规对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无罚没款的案件,被申请人可酌情发给奖励金,并非应当给予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简易程序对商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无罚没款,故决定不给予奖励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结果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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