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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1-X/2021-00034 分 类 / 决定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1-07-26
标 题 刘某不服云台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通知书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海行复〔2021〕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刘某不服云台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通知书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05 阅读次数:

海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海行复第17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云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云台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6月21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并于2021年6月30日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申请过建设手续,但被申请人未与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的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以及某村民委员会申请在原场地上、围墙内建设房屋,某村民委员会已同意建设,但被申请人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只是口头称无权批准建设。二、被申请人无权责令申请人拆除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申请人称自己无权批准建设也就当然无权责令申请人拆除违法建筑,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三、被申请人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申请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四、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作为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我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便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本案。五、申请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颁发。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民宿,为了响应国家号召,美化民居环境,打造云台山沿线民宿风情,以此带动村民就业致富,申请人此次新上旅游民宿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类的项目(苏文旅发〔2021〕9号《关于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为了支持农民创业,增加收入,同时为了保障集体资产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原有危房及设施根本无法利用的情况下,在危房改造和加固的同时,并在破旧院落内和原危房基础上临建民俗木屋,于情于理都不应该纳入违建立即拆除范畴,恳请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依法完善手续。

2021年5月25日,申请人补充申请行政复议意见。一、被申请人做出涉案《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主体不合法。被申请人云台街道办事处是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设立的一个派出机构,而不是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的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上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并不包括查处违法建设更没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法定职责,并且申请人只收到街道办事处下设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所以主体更不合法。二、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2021年4月28日下发《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天拆除到位,并且在29日下午就进行了暴力强拆(附照片),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这种违法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吗?三、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连云港某公司积极响应省、市号召,根据苏文旅发〔2021〕9号11个省厅部门联发的《关于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租赁闲置某小学集体资产(附协议)并且有某居委会同意申请(见附件)据查实2015年以来云台街道办事处所有的翻改建只有村、居委会同意上报,没有街道任何批文。在租赁小学院内开始新建民宿,2个多月建设过程中某居委会、云台街道办事处给予了大力支持,增强了企业的信心和希望,工程进度很快,景观(都是防腐木台及廊道)已基本完工。2021年4月28日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下发《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当天云台街道城管对民宿的有关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且不听投资人的申诉也不对新建民宿进行调查和核实,更不依法行政,迫使投资者依法进行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云台街道依然要求拆除,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显然已违背了市委、市政府2021年5月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100条》(见附件)其中70条、77条、82条、87条等,要求执法部门明确规定创新包容、审慎监管,要温度执法,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等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进一步认定被申请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违反了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四、申请人再次慎重请求复议机关,在本案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拆除行为,应依法依规行使权力,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否则申请人将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责任。恳请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没有裁定之前立即终止被申请人拆除行为,减少双方损失。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2、《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文旅发〔2021〕9号);

3、租赁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

一、答复人是作出涉案《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适格主体。答复人基于《中共连云港市海州区委办公室文件》(海委办发〔2020〕56号)的赋权。根据《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具体由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实施。因此,答复人作出涉案《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主体合法。二、答复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涉案《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经群众信访举报,答复人依法对被答复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了被答复人在某小学院内私自建设民宿的违建事实,并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答复人依法作出并送达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告知其应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答复人依法作出并送达《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仅是对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告知其自改。三、答复人作岀涉案《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查明:被答复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连云港云台山风景区云台街道某村某小学院内(门口)擅自进行民宿建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资料等予以证实。因此,本机关作出涉案《責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四、答复人作出涉案《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本案中被答复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且任何违法行为是均应被制止的。综上,答复人履行法定职责,且下达《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照片;

2、执法人员身份证;

3、租赁合同复印件;

4、某小学危房加固申请审批一份;

 5、送达签收照片;

  6、《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7、自拆照片两张。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14日,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云台街道某村委会(甲方)与连云港市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刘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甲方把属于某村权属的某小学范围内房屋场地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二十年,从2014年5月14日到2034年5月13日止,租金共计28万元,一次性付清。并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4年8月4日,某公司向云台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提出申请,主要内容:本公司于某居委会今年四月份签订租用某小学作为我公司在云台的蔬菜食品加工基地(租期为20年整)。现在根据我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在原场地上围墙内(原有房产不动)建生产厂房(因为原来的教室年久失修,属于危房,而且房间太小,道路又不通)。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复。2014年8月5日,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上盖章,并标注:同意上报。云台街道办事处未盖章。

2021年4月28日,被申请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向申请人刘某送达《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你户在某小学院内未经乡镇城管等部门批准私自乱搭乱建民宿建筑屋属违法建筑,现限在2021年4月28日前自行拆除,听候处理,逾期不拆将强行拆除。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接收人刘某签名。

另查明,某公司在租赁场地内新建房屋,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还查明,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工作委员会、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委办发〔2020〕56号)的规定,云台街道下属事业单位有“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其保留建制,不实际运转,仅用于事业人员人事关系挂靠,相关职责由职能机构承担,人员由街道统一使用、分类管理。

以上事实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租赁合同》、《申请》、送达签收照片、现场检查照片、《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工作委员会、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由“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盖章,该机构系云台街道下属事业单位,只保留建制,未实际运转,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其超越职权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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