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2-00030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08-01 |
| 标 题 | 陈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工商登记确认违法复议决定书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陈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工商登记确认违法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海行复第29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以申请人为经营者的海州区某商行(以下简称某日用品)的工商登记不服,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于2022年6月15日举行听证,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以申请人陈某为经营者的某日用品的工商登记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3月17日因报考事业编制资格审查时发现有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户名称为某日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日用品销售。申请人发现后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3月18日受理。但该错误登记已导致申请人多项权益受损,目前申请人既无考取事业编制的资格,更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就连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行政机关的从事辅助性、临时性的工作都没有资格。对于冒用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未尽必要审查和监督检查义务,被申请人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都没有审查,从而导致登记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连云港疫情防控政策还非常严格的情况下,申请人独立驾车从无锡赶到连云港,在经过14天的隔离之后,申请人才有了与被申请人交涉的机会,但被申请人怠于撤销其作出的上述工商登记行为,无奈,申请人只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某日用品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受案回执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事情经过
2022年4月27日,收到陈某前来新浦分局申诉其没有到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浦分局办理登记事宜,其身份证被人假冒,其没有办理某日用品的个体营业执照。
2022年5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检查,由某社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022年5月12日,到连云港市某局进行了解该地址情况;
2022年5月17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告知书,于2022年5月18日送达申请人。
二、复议理由答辩
(一)我局工作人员对于注册登记是按照形式审查的原则,不对实际地址进行现场审核,且现在是自主申报的制度,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我局依法进行登记。
(二)经查明:2022年4月27日,陈某来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浦分局反映其发现在无锡资格审查时被告知名下有两家个体户,其中一家个体户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营业执照:某日用品。于2017年10月17日在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浦分局设立。其称是别人冒用其身份证注册营业执照,要求撤销该注册登记,但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笔迹鉴定。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5月9日,到现场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解放中路X号这个号码的房屋,并且某社区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证明此事,经调查发现,海州区解放中路X号系连云港市某局的房产,已租给吴某作为经营服装使用。
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海市监听告字(2022)X号《撤销注册登记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听证申请书,被申请人将对该注册登记进行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告知书》(海市监听告处罚[2022]X号),准备撤销该注册登记。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海市监海市监听告字[2022]第X号);
2、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有关事项审批表;
3、证明;
4、撤销登记申请书;
5、陈某身份证复印件;
6、受案回执;
7、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开业登记的文件类、个体工商户准予开业登记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受理通知书、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定情况表、名称预先核准核定意见表、找到如下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列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信用承诺书、申请住所准入前信用承诺书、承诺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某日用品经营信息;
8、经济户口检查表;
9、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
10、房屋租赁合同;
11、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海州区某商行设立登记的决定(海市监发〔2022〕X号)、邮寄物流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署名为“陈某”的经营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某日用品开业登记,被申请人予以受理。2017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查核准作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个体工商户准予开业登记通知书》,准予某日用品开业登记。
2022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撤销登记申请书》,申请对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某日用品进行撤销。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涉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海州区某号门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并不存在。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称别人冒用其身份证注册营业执照的情况属实,于2022年7月4日作出关于撤销某日用品设立登记的决定(海市监发〔2022〕X号),并于当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某日用品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受案回执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海市监海市监听告字[2022]第X号)、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明、撤销登记申请书、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受案回执、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开业登记的文件类、个体工商户准予开业登记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受理通知书、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定情况表、名称预先核准核定意见表、找到如下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列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信用承诺书、申请住所准入前信用承诺书、承诺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某日用品经营信息、经济户口检查表、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房屋租赁合同、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海州区某商行设立登记的决定(海市监发〔2022〕X号)及邮寄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具有对本案所涉个体工商户某日用品予以登记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和判断,必要时还应当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本案中,某日用品在向被申请人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经营者”身份证明上的签名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上“经营者”处的签名字体明显不一致,该不同之处被申请人凭普通“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就能觉察到却没有发现,也没有要求某日用品补充相关证明材料或采取必要措施对这一问题进行核实,显然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另外,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已调查认定确是别人冒用申请人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已撤销某日用品工商登记。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以申请人为经营者的海州区某商行的工商登记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