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1-X/2022-0007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06-30 |
标 题 | 朱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驳回复议决定书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朱某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驳回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海行复第16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朱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8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受新冠疫情影响,案件审限相应顺延23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6月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蛋黄酥的举报件做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
申请人称:因生活所需,其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某有限公司购买使用蛋黄酥,后发现该涉案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情况,于是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22年1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公司进行举报,举报编号:1320706002022011364699482。举报简易内容:(附件已上传证据和买卖关系建立判定照片)本人于2021年12月15日在某有限公司于天猫开设店铺某旗舰店,支付6.62元购买蛋黄酥1件。发现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无蛋黄配料含量、食品包装污染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和问题。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产品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被举报人提供签字盖章的合法、有效材料证明自己生产经营的本批次的、符合《糕点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审查细则要求的材料,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材料包装工具,召回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申请人在举报编号1320706002022011364699482下上传了购买之网络订单交易记录,订单交易快照,证明了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上传了对应订单编号之物流信息截图、快递面单,证明了该涉案产品对应申请人购买订单一致性的证据;同时拍摄了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据或线索并上传;也整理了证据线索归纳成举报书全文,也上传了具体的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证据或线索依据相应的法律依据等。以上交易记录凭证,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必须建立之网络交易存档记录中也可对应一致性、真实性。
在12315平台编号 1320706002022011364699482的举报的里,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在回复栏处回复:不立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投诉举报人某有限公司虽注册地址为:连云港市***,但并未在此地经营。针对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址与实际不符情况,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警示。如有被投诉举报人在本局管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线索,请据实提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理由如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政行为存在如下问题:
一、程序违法,不能以找不到人不予立案进行案件终止
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所以,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终止案件调查是程序违法;
2、程序应出具协助调查函:找不到人,说明被举报人在登记时留的电话、经营地址发生了变化或者虚假,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平台经营者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予以协助,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而不是简单的不予立案结束此投诉举报件;
3、出具协助调查函,是能够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和真实的经营场所的,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待调取真实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恢复案件调查;
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在被申请人之回复中并未见是否录音、录像,并邀请有关人员作证。
二、未全面履行职责,应全面、客观调查,依法让平台经营者担负义务、承担责任:
1、出具协助调查函后,应依法依规让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应责任。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信息公开公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被申请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了企业变更登记应履行的法律和程序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了擅自改变信息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方式。同时,被举报人店铺在经营状态,但是并未在异地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办证,说明被举报人是无证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停止经营活动、查封扣押、进行行政处罚、拉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同时,该注册登记经营场所长期未经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2、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应将被举报人企业进行异常名录登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信息公开。
3、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中,为了维护老百姓、广大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响应我国“十四五规划”建立绿色消费国家,对食品要求“四个最严”,对市场监管要求提出了全面客观等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之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出具协助调查函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对异地无证经营、擅自改变登记内容,依法进行停止经营活动、查封扣押、进行行政处罚、拉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公示,对举报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取证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而不是简单的根据被举报人登记时所留的联系方式、经营位置找不到人进行结案处理。
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履行自己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全面、公正、客观、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未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行政复议法》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时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职责。
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合法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是在把领导架在火烧烤。
因被申请人的该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花费合格正品商品的钱购买到了涉嫌不合格的商品,且因为网络购物,申请人的订单已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日期,平台已把金钱打到了被举报人账上,因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不能合法的退货退款,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害。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合法的原则。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有:
1、网络订单交易截图、网络交易快照凭证截图、物流信息截图、被举报人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截图;
2、消费者实名举报书;
3、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举报详情单;
4、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
被申请人称: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在天猫上开设的名为“某旗舰店”的店铺销售的蛋黄酥有以下问题:存在无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无蛋黄配料含量、食品包装污染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问题。同时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传了实名举报书和多张照片。
本局接到该举报后立即展开核查,于2022年1月24日对申请人的举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注册经营地址为住宅,该住宅并无人居住,经与附近居民了解,该地址实际住户去年搬家至北京,从未听说存在某有限公司,也无企业经营行为。经联系申请人提供的号码***无法联系上被举报人,该号码为福建泉州号码。申请人提供的包裹信息显示,发货地址为浙江省***,电话:***(安徽淮南号码),无人接听,也无法联系上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因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2月8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2月8日,由于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址经营,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无法确认违法行为发生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结果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就此提出了行政复议。
举报人复议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举报,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现场核查申请人的举报情况,在被举报人无法联系,涉嫌的违法行为无法核查的情况下,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2022年2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这并没有程序上的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相关规定,本局不是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也并非平台所在地,本局无法确认违法行为发生地,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如有被举报人在本局管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线索,请据实提供”。
综上,我局本着对申请人积极负责的态度,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高度重视,在法定时间现场调查,及时反馈处理情况,目前无法联系被举报人,且连云港市海州区不是实际经营地、不是行为发生地、也并非平台所在地,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才导致了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本局作出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望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本局所作不予立案的回复。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2、被举报人经济户口检查表及经济户口查询资料;
3、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
4、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旗舰店”支付6.62元购买蛋黄酥1件,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发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签收。收货后认为产品存在如下问题:商品无合格证、无蛋黄配料含量、食品包装污染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后于2022年1月24日到被举报人的注册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并未发现被举报人,且该注册经营地址为住宅。202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网络订单交易截图、网络交易快照凭证截图、物流信息截图、被举报人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截图、消费者实名举报书、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举报详情、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举报人经济户口检查表及经济户口查询资料、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
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举报某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旗舰店”销售的蛋黄酥无合格证、配料表里面无蛋黄的成分含量、包装基本标识不全、口感怪异等问题,向被申请人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请求对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可见,申请人的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施加不利后果负担。申请人虽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关系,但是根据其举报的事项以及被申请人依法负有的查处职责来看,被申请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申请人的个人权益,故举报的查处结果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经履行其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调查后是否立案,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既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任何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