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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k1255725-8/2024-00038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4-07-17 |
标 题 |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4-07-17
阅读次数:
海市监罚催〔2024〕02-2号
曹洪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2024)苏01行终42号)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2023)苏0724行初35号)。
根据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判(2023)苏0724行初35号)判决内容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加处罚款三万元,共计罚款六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判决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姜南星 联系电话:85410099
刘静
联系地址:海州区郁洲南路21号403室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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