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31-2/2016-00010 | 分 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6-07-07 |
标 题 | 人社局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人社局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区人社局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
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的内容 |
业务类型 |
1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劳动用工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二)、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社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
(三)、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的内容 |
业务类型 |
1 |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 |
社会保险 |
2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 |
社会保险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
(四)、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的内容 |
业务类型 |
1 |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支付 |
社会保险 |
2 |
机关事业单位养社会保险费支付 |
社会保险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等。
(五)、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奖励行为的内容 |
业务类型 |
1 |
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
劳动用工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六)、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 |
业务类型 |
1 |
新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核定 |
社会保险 |
2 |
集体合同审查 |
劳动用工 |
3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就业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等。
(七)人社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申请复核; 提出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
(八)人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的内容 |
业务类型 |
1 |
违反招用人员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 |
违反招用台港澳人员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3 |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其他物品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4 |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5 |
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6 |
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7 |
对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8 |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9 |
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10 |
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11 |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12 |
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13 |
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14 |
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15 |
违反顶岗实习生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16 |
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17 |
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18 |
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19 |
用人单位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0 |
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1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2 |
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中断缴费的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3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4 |
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5 |
对用人单位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6 |
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7 |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8 |
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9 |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行为 |
劳动用工管理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
(二)检举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2.法定途径:检举、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人社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检举、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投诉请求:
序号 |
信息公开行为内容 |
1 |
申请信息公开的 |
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3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2.法定途径:
(1)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