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55782-1/2024-00007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4-01-04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浦西街道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浦西委〔2024〕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印发《浦西街道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西街道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浦西街道党工委
2024年1月4日
浦西街道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街道编外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连云港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海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编外用工,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限额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方式,不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因工作确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每年3月底前向党建办提出用工申请,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后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在区人社部门统筹指导下,由街道党建办负责(或者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编外用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备案公开招聘结果;
(八)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外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期限一般为2年,返聘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入职。
第六条 编外人员的岗位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本人提交工作总结,由用工部门给出考核意见,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试用期工资按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正常缴纳“五险一金”。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原编外人员按照原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1、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标准为2070元/月(该标准随连云港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2、年限工资
按照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则加发30元/月的年限工资。从满年限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
3、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工资。获得本科学历或取得与岗位对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在原基础工资的标准上增加100元/月工资;获得研究生学历或取得与岗位对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技术等级)证书,在原基础工资标准上增加300元/月工资;取得与岗位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在原基础工资的标准上增加500元/月工资。
同时晋升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的,就高增加一项工资。自获得证书的次月起调整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照每人1800元/月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随月工资按月发放。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
1、基数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基数与街道的考核等次相挂钩。街道考核结果为第一等次的,以个人全年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50%为基数;街道考核结果为第二等次的,以个人全年发放绩效工资的40%为基数。
2、个人发放标准
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基数为准线,按照所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考核优秀人员按照基数的110%发放,考核合格人员按照基数的10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
第八条 编外人员不得担任街道中层职务,实行分级管理,街道对编外人员进行分级管理,设一级岗、二级岗和三级岗,并给予享受相关待遇。编外人员被聘用到相关岗位上的,从聘期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工作津贴,被聘用到一级岗的,津贴为1600元/月;被聘用到二级岗的,津贴为800元/月。聘期满后且不再续聘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街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管理,实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用、奖惩、清退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在年底开展,连续两次考核均不合格由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讨论解聘。考核工作由街道党建办牵头组织实施,街道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党工委组织委员担任,成员由纪工委、党建办、党政办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考核应充分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和业绩,由部门负责人、社区负责人、街道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等打分评价。综合考核后,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实行“一票否决”制。被街道及以上纪(工)委、组织等条线部门通报批评的,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或因工作不力被党工委、纪工委约谈的,不得被评为优秀。
第五章 解聘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解聘手续: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劳务派遣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街道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的;
(三)拒绝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街道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引起负面舆情,给街道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调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因国家政策规定、街道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工部门,并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通知财资办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 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编外人员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工作移交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或在工作交接中故意造成街道产生损失的,应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续聘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能胜任工作岗位且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用工部门上报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由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若上级职能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