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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55782-1/2024-00023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4-07-31
标 题 关于给予金航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文 号 浦西委〔2024〕1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给予金航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4-08-19 阅读次数:

关于给予金航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金航羽,男,汉族,1992年2月生,江苏连云港人,大专文化程度,2013年8月参加工作,202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6月任浦西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2023年5月任浦西街道建管办工作人员,2024年1月任浦西街道城管办工作人员。

经审查,金航羽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违反工作纪律

在工作期间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不履行职责。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金航羽任浦西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建管办工作人员、城管办工作人员期间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不履行职责,在党工委调整其工作岗位后仍多次旷工、迟到、早退,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金航羽本人予以承认。

金航羽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旷工、迟到、早退,不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违纪,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浦西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金航羽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4年7月30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按程序逐级向本委、区纪委、区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连云港市海州区委

                                               浦西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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