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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255782-1/2024-00023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4-07-31 |
| 标 题 | 关于给予金航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 ||
| 文 号 | 浦西委〔2024〕13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给予金航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4-08-19
阅读次数:
关于给予金航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金航羽,男,汉族,1992年2月生,江苏连云港人,大专文化程度,2013年8月参加工作,202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6月任浦西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2023年5月任浦西街道建管办工作人员,2024年1月任浦西街道城管办工作人员。
经审查,金航羽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违反工作纪律
在工作期间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不履行职责。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金航羽任浦西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建管办工作人员、城管办工作人员期间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不履行职责,在党工委调整其工作岗位后仍多次旷工、迟到、早退,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金航羽本人予以承认。
金航羽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旷工、迟到、早退,不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违纪,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浦西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金航羽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4年7月30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按程序逐级向本委、区纪委、区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连云港市海州区委
浦西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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