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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K1255782-1/2022-00032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2-06-09 |
标 题 | 关于给予张小得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 ||
文 号 | 浦西委〔2022〕1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给予张小得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2-08-22
阅读次数:
张小得,男,汉族,1976年8月生,江苏连云港人,高中文化程度,1995年9月参加工作,201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3月任连云港市宇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2021年12月任连云港市宇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审查,张小得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小得为了公司利益,与时任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海州工业园党委书记杜某某搞好关系,请杜某某在道路建设工程款支付方面给予照顾,在昊海大厦杜某某办公室送给杜某某4万元现金。
张小得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浦西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小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2年6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街道党工委、区纪委、连云港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连云港市海州区委
浦西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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