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55782-1/2023-00043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3-08-10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浦西街道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浦西委〔2023〕2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印发《浦西街道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机关各部门:
现将《浦西街道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浦西街道党工委
2023年8月10日
浦西街道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管理,保障街道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人员基本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的提高,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服务于街道,不列入行政、事业、社区编制序列,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原则上按实际需求派遣。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用工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的机构职能,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机关各部门、各社区未经许可不得自行聘用临时人员。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由街道会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计划。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工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计划,由街道党工委研究审定。
(二)人员招聘。根据审定的用工计划,由街道会同劳务派遣公司,面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公开招聘,如另有文件规定的或招聘网格员、城管队员等急需岗位和专业岗位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的除外。
(三)办理手续。由街道负责组织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双方权利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内容,派遣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签订后正式入职。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另行派遣人员。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要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坚决服从岗位工作安排,遵守街道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八条 浦西街道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支付至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在其工资总额中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扣缴。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15日(含当日)前入职的,全额发放当月工资;每月15日之后入职的,发放半月工资。
第四章 解聘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可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解聘手续: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劳务派遣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街道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的;
(三)拒绝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街道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引起负面舆情,给街道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调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因国家政策规定、街道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均可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提前30日通知本人和单位。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工部门,并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街道通知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劳务派遣人员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工作移交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在工作交接中故意造成有关资料、物品损坏、遗失的,应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街道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若上级职能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聘用的其他编外合同制人员(含区相关部门统一聘用下派至办事处的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