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55782-1/2024-00021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4-07-31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浦西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 的通知 | ||
| 文 号 | 浦西委〔2024〕11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印发《浦西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浦西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社区、机关各部门:
《浦西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西街道党工委
2024年7月31日
浦西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街道党工委会议质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更好的履行党工委职责,保证党工委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执行中央、省、市、区委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种决议和决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遵循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增强街道党工委工作的原则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四)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工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党工委会议事,要求委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工委会议决定,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关系全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五)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的推荐和干部考核,都要由党工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在党工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党工委主要领导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党工委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党工委主要领导的工作。所有党工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坚持充分讨论和团结互助,党工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相互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团结。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街道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其它重大事项。
(三)研究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制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四)研究并组织、落实干部考核工作,汇总干部考核意见。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培养、提拔、任免、教育、管理、调整、监督、奖惩、评优、福利等重要事项。
(六)审议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街道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向下属党组织下发的重要文件。
(七)研究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八)研究制定党内生活各项具体制度。
(九)研究确定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研究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研究其他需党工委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形式
党工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工委会、党工委扩大会、党工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工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形式。
四、议事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工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工委中心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二)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书记暂缺,党工委会议由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如书记暂缺则由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考核及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五)需要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政办通知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六)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党工委主要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再作安排。
(七)对送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党政办要把有关情况特别是提请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搞清楚,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党工委负责人同意后,列入会议日程。
(八)特殊情况下确需即时实施又无法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应提前报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于下一次党工委会议召开时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九)凡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或事项,应于会前1天告知党工委委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
(十)党工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干部考核后的任免意见,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所讨论的问题,若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十一)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会议秘书作详细记录,重要内容需编发《会议纪要》的,报党工委负责人签发。
(十二)对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工委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工委反馈。
(十三)党工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工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街道党工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街道党政办负责对党工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2.党工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即使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但在贯彻执行中决不允许有自由主义和泄密行为。
六、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