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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55782-1/2022-00022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2-05-13
标 题 关于印发《浦西街道办事处社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浦西办〔2022〕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浦西街道办事处社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01 阅读次数:

各社区:

《浦西街道办事处社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社区认真对照该办法进行查漏补缺,确保社区固定资产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

                                           浦西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12日


浦西街道办事处社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街道社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各社区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社区报账员是固定资产管理员,街道社区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各社区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固定资产账务核算;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核算、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必须遵循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街道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各社区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各社区负责对社区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各社区: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具体为:制订固定资产添置计划;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清查建档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上报社区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变卖、出租(借)等有关申批手续,同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在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监管下拟定固定资产出租(借)合同,签订合同,同时到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党政办备案等;收取经营性资产租金缴纳至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账号,由街道统一管理分配。

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各社区的固定资产管理运行。具体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社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资产配置标准;做好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金额登记和核算;做好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做好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等工作;做好各社区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监管各社区固定资产验收、清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监管各社区经营性资产合同的签订;督导各社区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取到统一账户,由街道统一管理分配;向街道办事处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固定资产实际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在各社区现有资产中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的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推行报批制。各社区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须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程序: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先由各社区提出申请,注明品目、规格、数量等具体要求,经社区点长签署意见、报分管社区账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应报社区资产管理办公室,在财务上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成批价值在20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拥有占用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土地一般指辖区内由社区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出租房等;构筑物包括停车场、道路、围墙、亭廊等;附属设施包括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电器设备:指用于工作的一般性电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空调、照相机、饮水机、取暖器等。

(三)办公用品类:

1.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施、娱乐设备等。

2.图书:指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图书。

3.家具用具及其他:包括办公家具、宣传用具等。

4.交通运输设备:指根据公务需要购置的电动车、三轮车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相关资料按比例或评估核减。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五条 街道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各社区做好固定资产卡片的登记及管理工作,确保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核算包括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和减少的核算,全部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时,将原始凭证报街道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会计,街道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会计据此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核算记账:

(一)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基建完工转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收入”科目。

(三)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和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借记“费用”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收入记入“收入”科目;在其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记入“费用”科目。

第十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六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除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外,实现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相统一。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正确操作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和结构完整。

(二)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严防固定资产遗失。

(三)如出现人为破损或遗失,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折旧由使用人、保管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变动时(含工作人员调动),由各社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上报街道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调离时,在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后才能办理工资、组织关系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街道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各社区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经街道资产办核实,报主任审批同意,最后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零星维修由各社区自行负责,大型维修由各社区提出申请,街道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变卖)、报废、报损(盘亏)等。

(一)固定资产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固定资产转让(变卖)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三)固定资产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固定资产报损(盘亏)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审批,不得随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审批办法为:固定资产处置经街道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论证后,由街道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各社区签署意见,报街道主任审批同意。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结束后,属调拨资产的,应根据资产实际流向填制《浦西街道固定资产调拨单》,并经交接双方人员签名。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后,各社区根据调出、转让、报废、报损相关书面意见、报告,填制《固定资产核算增减变动申请单》,通知街道财政和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会计办理有关资产的账面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各社区应进行实物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其他事项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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