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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K1255782-1/2022-00005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1-11-17 |
标 题 | 关于给予何学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 ||
文 号 | 浦西委〔2021〕2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给予何学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17
阅读次数:
何学秋,女,汉族,1965年10月生,江苏连云港人,大专文化程度,1984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0月任浦西街道后河社区居委会主任;2007年10月任浦西街道后河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2015年10月退休。
经审查,何学秋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违反工作纪律
2002年前后,时任浦西街道后河社区居委会主任何学秋个人为居委会下属企业后河社区旅客服务站垫付65000元现金用于采购生产原材料。后何学秋向时任后河社区支部书记、副主任赵某某、工作人员林某某提出用后河社区居委会位于新新路77-1号的房产抵扣其个人的垫付款。2002年3月5日,林某某以后河社区居委会的名义开具交款单位为何学秋丈夫赵某某、收款事由为“房屋款”、金额为65000元的收据并盖印后河社区公章后交给何学秋。该处房屋处置未经社区居委会民主议事研究,未向浦西街道办事处汇报。
2009年,何学秋私自拟定一份关于新新路77-1号房产的售房协议,利用工作之便,把售房协议夹带在其他材料中,私自盖上浦西街道办事处公章。2018年5月23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启动南极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地块项目,海州区房屋征收局依据售房协议等材料对该房产进行拆迁补偿,共计人民币60.0041万元。
何学秋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工作纪律,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浦西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学秋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一年)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街道党工委、区纪委、连云港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浦西街道党工委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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