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55782-1/2025-00015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5-05-16 |
| 标 题 | 关于调整《浦西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浦西办〔2025〕20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关于调整《浦西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浦西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对《浦西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浦西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16日
浦西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海州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物尽其用。
第二章 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一)党政办职责。1.负责编制街道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2.负责固定资产的变更移交、回收处置;3.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4.会同财资办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年度盘点工作。
(二)财资办职责。1.负责编制街道固定资产资金预算;2.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3.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4.负责资产云系统数据录入、核对和修改;5.会同党政办和使用部门做好固定资产年度盘点工作。
(三)使用部门职责。1.负责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需求计划;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变更移交;3.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4.负责报修本部门固定资产;5.配合街道党政办、财资办做好固定资产年度盘点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 坚持科学规范、从严控制、勤俭节约、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配置固定资产,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七条 每年编报部门预算时,各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购置需求,报党政办汇总审核。党政办根据配置标准以及固定资产现有配备和使用情况,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采购部门分管领导上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类”物品可以在网上采购,严格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九条 外购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或调拨价记价入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因扩建、改建而增值时,按实际开支增加原固定资产价值,不另列项目。
第十一条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无法查清原值的固定资产,其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工作,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填写验收领用单。党政办留档,财资办根据验收领用单做好固定资产数据录入,并依据发票等做好财务和资产的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人是固定资产保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原使用部门和现使用部门应填制变更单后,方可办理变更。党政办留档,财资办根据变更单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并重新打印、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街道,原固定资产使用人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接收单,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移交后,由接收人和原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党政办留档,财资办根据移交接收单修改相应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并重新打印、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为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单位的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的必要手段。
第十八条 街道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党政办和财资办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年的12月31日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准备工作。街道党政办和财资办在清查盘点前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卡相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前应准备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同时对清查盘点的时间做出具体的规定,并提前告知全体人员。
(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采用实地盘点法。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
1.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应设置盘点人、协点人。盘点人由街道党政办、财资办人员担任,负责盘点和记录工作。协点人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协助盘点人共同完成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2.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后,街道党政办和财资办共同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系统逐项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含车辆调拨)、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审批具体按《海州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街道党政办和财资办依据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资产处置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别进行资产和账务处理,做到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保管好各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因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或使用人)的相应责任。
(一)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或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
(二)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被盗的,由责任人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
(三)擅自占用、挪用的,责令使用人退回或追回,无法返还单位的,由使用人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截留、挪用处置收入的,依据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社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财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6日起施行。


